案情简介
2010年3月初,延长县张家滩镇前村村民反映,某天然气公司进村打井修路损坏了村上大量树木,经统计损坏树木320棵。为阻止天然气公司钻井队车辆通行,村民在大路上堆放酸枣树,由此引发纠纷。村民向政府提出维权要求,请求政府责令天然气公司赔偿损失。延长县人民政府对该事件进行了调查,并发布了(长政发)2008年16号文件,就损坏树木赔偿规定了标准。同年3月底,在某司法所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调解协议,天然气公司对全部320棵树木给予经济赔偿,每棵均价20元。
评析
这是一起普通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一系列规范,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他人损坏。所以,某天然气公司毁坏村民树木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处理。
一、关于责任主体。在我国,民事责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以及个体户等。作为法人必须(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某天然气公司工商登记为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责任能力,因而是适格的民事责任主体。
二、关于侵权责任构成。(一)某天然气公司存在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75条、《物权法》第64条,林木可以为村民个人合法所有,任何毁坏树木的行为都是对林木所有人所有权的侵犯。本案某天然气公司修路毁坏的树木属于延长县张家滩镇前村村民所有,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二)某天然气公司有过错。虽然该公司为了开采天然气修筑生产道路获得了政府的批准、办理了有关手续,但其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造成他人财产损坏。在没有就修路可能造成的村民树木毁损达成赔偿协议之前,该公司就开山修路,因而造成村民树木毁损,其过错十分明显。(三)某天然气公司的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经统计,某天然气公司修路导致村民损坏树木320棵,且短期内不可恢复原状。
综上,某天然气公司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赔偿损失,责无旁贷。在本案调解中,司法员依据自愿合法原则,遵循地方政策指导价,耐心讲解法律,安抚村民激动情绪,纠纷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市司法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