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和何某某均系仓村村三组群众,30年前,两人落户到仓村村三组,村上为其分配了土地。2009年初,该村土地出现塌陷,经鉴定系黄陵矿业集团无序开采所致,后经协商赔偿该组治理资金424070元,按照分配原则,每亩土地赔偿1000元,地上附着果树每棵500元,该组所有群众均享受分配,但该组组长称黄某某、何某某两人是外来落户人员,不享受分配。后又坚持认为,是否给两人分配赔偿款,根据《村民自治法》应由组员说了算,要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研究,此事经村调委会及乡包村领导协调无果。
乡司法所得知此事后,对三组组长和两户群众之间的纠纷进行调处,黄某某、何某某均提供了户口本及土地承包合同,能够证明他们属本村三组群众,且拥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也不同程度的受损,但并没有领到赔偿款。了解纠纷的基本事实后,乡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三组组长和村民进行了相关法律的宣传教育,讲明国家对于赔偿和补偿耕地损失的相关政策,并告知他们两人均具有本村户口,且依法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其土地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土地出现塌陷及裂缝受损户包括黄某某、何某某两家,他们应享有分配赔偿款的权利,后经多次调解,三组群众和负责人对于黄某某、何某某两户分配应得的补偿款无任何异议,答应立即兑现所欠两户的赔偿款。评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村集体组织成员依法享有村集体收益分配的权利。近年来,许多村组以村民自治为借口,动辄侵害部分村民享受集体受益分配的权利。2006年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中对保护村民合法权益再次做了明确规定。本起纠纷中黄某某、何某某两户群众依法享有土地赔偿款分配的权利,乡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给村组负责人宣讲法律规定,并最终促成了纠纷的调解,依法维护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由市司法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