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各种便民利民的服务举措深入企业群众之间,统一登记工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支撑作用日渐凸显。那么如何建设好、发展好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这支代表政府形象的全新服务型队伍,不断提升其职业化、专业化水平,有效支撑随之而来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持续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成为我们必须认真思考的课题。
一、基层不动产登记队伍发展现状
以延安为例,2015年,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结合地方实际,均出台相关文件对本地区不动产登记职责及机构进行了调整。在职责调整方面,各地主要是将住建局、林业局、农业局、畜牧局分别负责的房屋登记、林权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草原登记等职责调整到原国土资源局。在机构组建方面,多数地方都在原国土资源局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也有在原国土资源局下设不动产登记局这一现象,如富平县不动产登记局),由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不动产登记局局长,设不动产登记局专职副局长。登记事务性工作由组建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承担。延安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为副处级建制,各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多为正科级建制,工作人员约15名左右,从具体人员组成上看,以原国土、房产、林业部门人员为主体,较好保证了相关登记业务衔接。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承担的主要工作任务
从法定职责上看,不动产登记机构主要承担法定各类型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发证任务。作为新组建机构,一方面要积极学习研究法律法规,围绕近百种登记类型做好日常登记业务办理,另一方面要围绕夯实数据基础,梳理工作流程,完善材料清单等,做好基础业务支撑工作。
近年来,围绕在最短时间内依法依规办好不动产登记这一要求,除做好日常登记发证工作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主要做好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基础性工作:一是完成了地籍区、地籍子区的划分工作,这是编制不动产登记单元代码的基础。二是完成了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建设及登记报文、相关数据的实时网络上报。三是完成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现势数据的整合汇交。四是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整合汇交工作。五是做好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的交接、数据的整合及登记业务的开展工作。六是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七是结合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努力推进“三个集成”,开展“一窗受理”,压缩审批环节,不断提升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满意度。八是做好历史档案接收、整合、管理、查询等工作。九是做好了各类不动产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研究,建立问题处理机制,分类解决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
三、对不动产登记队伍建设方向的几点建议
(一)赋予各级登记经办机构确权职责。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建立和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本次登记法立法征求意见稿也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登记法予以规范,目的为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制度化法制化。《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第五条规定,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不再重复登记。由此说明,尽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不动产登记有区别,但联系仍很紧密,目前,全国多数地区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试点均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承担。因此,建议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职责尽快明确给各登记经办机构,加强队伍建设,避免出现如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确权职责未明确给登记经办机构,而很多工作人为指派由经办机构承担,经办机构因无承担此类工作的人员编制及工作职能,在自身本职工作任务又十分艰巨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出现工作迟滞现象。
(二)整合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职能。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过程中,各地不动产登记和房产交易监管机构设置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登记和交易监管分设,登记属于自然资源部门,交易监管属于住建部门;二是登记和交易监管合并,属于自然资源部门;三是登记和交易监管合并,直属政府。从近几年的运行来看第一种模式存在职责交叉、多头管理问题,部门间协调难度大。第二和第三种模式总体较好,但鉴于相关法律法规已将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职责明确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因此建议尽量采取第二种模式,即将登记交易监管职能予以整合,最大限度优化工作流程,方便办事群众。
(三)明确登记机构行政属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要求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事业单位改革和公益事业发展引入崭新的历史阶段。多年来,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不符合公益服务的定位,政事不分、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效能不高等问题比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审批环节、延长了审批流程。不动产登记作为一项行政确认工作,登记经办机构最终发出的证书代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短期内,登记经办机构的事业属性主要还是基层编制不足等客观原因造成的,但要从国家开展事业单位改革的意图出发,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长远发展出发,建议将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体系予以管理,这样才能真正将即将设施的不动产登记官制度做到无缝衔接。
(四)拓宽人才培养发展路径。一是建立完善不动产登记官制度(目前《不动产登记法》征求意见稿已将此列入),通过面向社会招考一定的专业人员,解决登记机构目前人员专业素质不一的现象。二是鼓励现有登记人员积极参与登记官职业资格考试,使目前行业领域相关业务人员通过认真学习、严格查考,进入登记官队伍,不断提升登记队伍整体素质。三是针对登记机构当前紧缺的权籍调查审核、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面的人才,要加强内部挖潜,及时公开考录补充,确保登记机构关键业务支撑岗位人员基本稳定。
(五)充实登记队伍人员,确认有人干事。按照相关要求,20万至50万人口县区,不动产登记仅窗口人员就需达到20--40人左右,而各县登记机构全部工作人员也仅仅保持在15人左右。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要承担的工作任务除不动产登记外,还要承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等工作。且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登记交易二级市场的逐步完善,登记机构工作量将呈倍数上升。经估算,要较好完成承接各项工作任务,各县确权登记机构规模需保持在70-80人左右,建议一方面通过考试招录部分工作人员,同时对人手不足的问题可以探索引入社会购买服务人员,另一方面继续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一步精简环节,增加互联网办理,减小线下服务窗口数量。
(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确保各项改革任务顺利推进。一是针对地方财力紧张的情况,建议在当前不动产登记改革任务进入攻坚阶段的时期,上级能对财力较困难县区在下达工作任务时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切实提升登记工作效能。二是学习和借鉴在全国取得较好成效的登记赔偿保险、非公证继承、免费邮寄证书等先进经验和做法。三是针对当前优化营商环境不动产考核指标将登记办证费用纳入考核的情况,建议政府对除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外的登记费用予以减免,在降低申请人申请成本的同时,提升考核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