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某,男,3岁,汉族,延安市人,于2012年4月22日某火锅店吃火锅时因煤气爆炸致全身多处烧伤,感疼痛难忍,左上肢活动障碍,住医院治疗。入院诊断:“全身多处皮肤烧伤8%TBSA(Ⅱ°)。”入院后急诊予清创,敷料包扎,予静脉补液,完善相关检查,积极行换药及对症治疗,于4月29日在臂丛麻醉下行左手清创+左手小指远端指节截指术。治疗已终结,因对方不予赔偿,现由延安市“1·48”法律服务所委托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予以鉴定。接案后,鉴定人员详阅病历、观察影像资料、检查伤者、制作图表,集体座谈分析讨论后做出鉴定意见。
评析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受害者可以据此要求餐馆赔偿消费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本案中,因人身损伤伤残无具体的鉴定标准,各地采用的标准不同,司法鉴定机构结合患儿的具 体伤 情 ,采用 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对伤者作出科学公正的伤残评定。通过司法医学经鉴定,有助于该案的合理公正处理,从而能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当地的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