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延长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支持了原告某公司要求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2000元。
2018年10月29日,被告刘某某在原告某公司处购买了一台微耕机,价格为3900元,并在被告地里进行调试后投入使用,被告仅支付了1900元,剩余2000元未支付,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年底一次性付清,但到期后被告迟迟未能按约支付,原告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案件受理后,因涉案标的不大,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想通过调解来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但被告一直称原告的产品有问题,无法使用,故拒绝付款。而原告则表示自己的产品没有任何质量问题,双方争议很大,故调解失败。
随后,法院组织了开庭,并进行了庭审直播。在开庭过程中原告某公司向法院提供了被告拖欠货款的欠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对此,被告仍辩称,产品无法使用,质量有问题,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也拒绝申请鉴定。延长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被告未提供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应当支付原告欠款,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某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