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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为房产过户解决了难题
  刘某拿着其父亲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到公证处咨询房产过户的问题。刘某称,2002年他在父亲生前居住的宅基地上修建了18间平房,修建资金全是他本人所出,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是他的父亲,现在他的父母都过世了,自己的年纪也大了,想把这份家产过户在自己儿子的名下。他找过房产局,房产局的工作人员说,必须先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然后才能办理房产过户。于是,刘某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要求将房产产权登记在其儿子的名下。通过初步审查,承办公证员依据《公证法》的规定受理了此公证申请,并告知刘某,需要办理两项公证才能将房产过户在他儿子名下,一个是继承公证,另一个是赠与公证。
  评析
  承办公证员为什么提出要办理两项公证,才能实现产权过户呢?原因是:
  第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的。宅基地是集体土地,只有本村村民才有宅基地使用权。刘某是利用其父的村民身份在此宅基地上修建房屋,房子虽然是刘某出资修的,但是只有登记在其父亲名下才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叠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产权证登记在刘某父亲名下,依据登记既生效之规定,该房产仍是刘某父母的夫妻共有房产。刘某的父母去世后,该房产变为遗产,应由其所有的子女共同继承,而不是刘某一个人的,除非其他继承人自己表示放弃继承权。
  第三,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只有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属于公民,所以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能被继承的,而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所以,刘某想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就必须得先办理房产继承。但要告知刘某,他所继承的房屋将来无论什么原因灭失后,将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
  第四,刘某提出简化程序让其儿子直接继承其爷爷和奶奶的遗产,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第十ー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即刘某的儿子不属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也不存在代位继承的情形,被继承人也没有留下遗赠书,所以,只能由刘某继承其父母亲的遗产后,再行使其财产处分权,以赠与的形式将自己继承取得的财产赠与儿子所有,并接照《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只有如此,才能完全实现房屋的所有权。 (市司法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