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9月30日21时50分许,姜延成驾驶陕JT1066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常泰路刘万家沟村西头交叉路口时,与由南向北横过公路行人李园园发生交通事故。致李园园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姜延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一款之规定,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李园园无责任。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0日进行判决,判处姜延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吊销姜延成机动车驾驶证,且二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对姜延成的处罚进行公告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未向我队提出申辩的,我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交警一大队事故处理中队
2021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