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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现有延安市公路局职工申彩霞同志,因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已构成旷工且本单位联系不到本人及家属,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我局会议研究,现通知本人在该声明发出后30日内到单位履行相关手续,如逾期未来办理相关手续,将视为同意解除与本单位的聘用合同。
  特此通知!
   

延安市公路局
202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