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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09月20日
陕甘宁边区高等检察处首任检察长—马定邦
    ●马定邦(1908-1975)

  走上革命的道路
  陕北革命最早始于1923年夏,魏野畴、李子洲、呼延震东等革命先驱在陕北播下了革命的火种。肤施(今延安市宝塔区)省立第四中学,与绥德的省立第四师范学校一样,也是较早建立共产党、团组织的学校。1925年夏,陈俞廷(1901-1929)大学毕业后,被中共北方区执委会派往陕北,在肤施省立第四中学任教。他以教书为掩护,同王超北、呼延震东、易厚庵一起,于秋季秘密建立了共青团肤施四中支部;1926年春夏,省立第四中学建立中共肤施特别支部。这是延安最早的中共地方组织。在共产党团组织的领导下,肤施省立第四中学学生中开展学生运动、建立起农民协会,唤起了穷苦大众的革命意识。王世泰、王树勋、焦维炽等革命先驱早期也在肤施的省立四中学习、工作。
  1908年农历十月初八,马定邦出生在延安市延川县贾家坪乡马家圪崂村一户农民家里。那里山大沟深,农民生活十分艰难。其父马奉君是个精明的庄稼人,虽然没有文化,但重视对孩子的教育。马定邦出生的窑洞现在仍完好无损坐落在山腰。从古朴的院落和门楼牌匾上可以看到——光绪三十二年镌刻的“耕读传家”家训,显然这是一户重视教育的家庭。
  其父马奉君老先生与邻村志同道合者出资办学,用优厚的待遇聘请老师,延川北源村的杨其敏老先生和田家川的田同清老先生,都是闻名乡里的先生,都在马家河当过教师。这所大山里的马家河小学,曾为陕北革命火种的传播作出过贡献。陕北早期革命烈士焦维织、马俊英,以及马定邦、石子珍、马国栋、石子珠、马万里等都曾先后就读这所小学,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他们纷纷走上了革命道路。
  1925年,马定邦考取了肤施省立第四中学。在党组织的培养教育下,他接受了革命思想,积极参加革命活动,经同学焦维炽的介绍,于1926年加入青年团,1927年春转为中共党员。1927年,马定邦奉党的指派,回乡以教书为名,秘密开展“扩红”活动,他与早期共产党员马俊英等人在焦家河成立了秘密党支部,简称“定英支部”,扩大革命声势,壮大革命力量。先后任地方赤卫军大队政治委员、秀延县东区苏维埃政府秘书、中共秀延县委秘书等职务。
   出任高等检察处首任检察长
  1935年,党中央长征到达陕北后,马定邦调任中央党校班主任、中共神府分区党校校长;1937年党中央进驻延安后,调到中共陕甘宁边区组织部和西北局组织部,任副科长、科长等职。
  1941年1月21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正式设立,李木庵出任高等法院检察处首任检察长,刘临福为检察员。1942年1月,陕甘宁边区实行“精兵简政”,边区政府撤销了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处和各县检察员被一并裁撤,检察机关的职权根据案情分别由保安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代行,一般刑事案件统一由法院审理。
  实施“简政整编”不久,李木庵、张曙时、何思敬、朱婴首次联名向边区参议会常驻会提出恢复检察制度的提案;陕甘宁边区政府副主席李鼎铭先生也多次向边区政府提议恢复检察机关;到1945年12月,陕甘宁边区司法会议提出重新建立检察机构。
  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上,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指出:“必须健全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对法律负责,进行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地方行政的干涉。”
  5月5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常驻会决定在边区高等法院设置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批准任命马定邦为高等法院检察处检察长;10月19日,根据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关于健全检察制度的决定,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将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改为“陕甘宁边区高等检察处”,马定邦继续任检察长职务,任命刘临福、折永年等为边区高等检察处检察员。
  马定邦成为陕甘宁边区高等检察处首任检察长。
  1946年7月23日至8月7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召开首届检察业务研讨会议,由马定邦检察长策划并主持。高等法院马锡五院长、乔松山副院长参加指导了会议,各分区到会检察员有:绥德分区黑长荣、关中分区杨直、三边分区陈继光、陇东分区王生弟及关中分区书记员李磊葆等。会议历时14天,会议总结了以往检察工作经验,对此后检察工作的范围、组织机构、名称和各种工作制度进行了讨论研究。这是目前可查知的新中国成立前首次检察业务研讨会,说明陕甘宁边区检察机关已经开始重视检察业务建设。这次检察业务研讨会议,不仅促进了边区检察官业务素质的提高,而且为建国后检察业务建设树立了典范,在现代中国检察制度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陕甘宁边区时期首部关于检察办案程序的法规——《陕甘宁边区暂行检察条例》
  从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检察长,到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检察处检察长,马定邦检察长积极主动协助陕甘宁边区政府起草、修改法案、文书,他过硬的文字功底,赢得同志们的好评。1946年10月19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陕甘宁边区暂行检察条例》,对检察机关办理各类案件应遵循的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如传唤、拘提、调查、搜查、勘验等;关于宪法内所定人民权利、义务、经济财政及选举等违反事项;关于行政法规内所定之惩罚事项;关于民事案件中之有关公益事项;关于协助自诉及担当自诉之程序等等,均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该《条例》规定的检察职权,显然已经大大突破了《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中关于检察员职权的规定。体现在:一是检察权从司法监督刑事犯罪的侦查、检举等拓展到了一般监督违反宪法、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的检举;二是检察独立与领导体制的确立。该《条例》规定:高等检察处受边区政府领导,独立行使检察权;实质上的审检分立。虽然高等检察处还设置在高等法院内,但法院领导已经对检察人员没有任何领导和指挥权力。由于检察权的拓展,所以对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进行了区别规定。
  该《条例》是人民检察史上第一个关于检察制度的单行法规,规定了检察职权范围和行使职权的程序,填补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检察办案程序方面立法的空白,相当于第一部“检察院组织法”。仅此,其意义在人民检察史上就不可低估,无论是关于检察体制、职权、程序等制度性建构,还是一些具体措施的创设,都具有开创性,对新中国检察立法有较大的借鉴和指导作用。
  在检察体制上,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检察“垂直领导”权,即高等检察处检察长领导全边区各级检察员,受边区政府领导,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再受高等法院领导,实现了实质上的“审检并立”。
   迈出“检审分立”的第一步
  1946年11月12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命令》——《健全检察制度的有关决定》,明确了各级检察机关的职权、组织及领导关系。规定“高等检察处受边区政府之领导,独立行使职权”,“各分区设高等检察分处,各县市设检察处,均直接受高等检察长之领导”。随即,陕甘宁边区绥德等分区也成立了高等检察分处,边区部分县也配置了检察员。此项《决定》的出台,检察长马定邦功不可没。
  这是党中央到达陕北后在陕甘宁边区第三次建立检察机构,这次建立的检察机构与以前的有很大不同:一是在检察体制上实行“检审分立”制,彻底改变了以前“检审合署”或“配置制”的做法;二是在领导关系上,直接受边区政府的领导,而不再受高等法院领导。这是新中国成立前首次建立的独立的检察组织系统,它标志着人民检察制度开始向独立体系迈出了重要的第一步。
  至此,检察机关的领导关系上确立了垂直领导体制,可以说陕甘宁边区成为人民检察体制发展和完善的实验地。
  马定邦主持陕甘宁边区高等检察处工作期间,正式让人民检察制度迈出了“检审分立”的第一步。从此,陕甘宁边区检察体制从“审检合署”走向“检审分立”,为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
  由于边区高等检察处前后不足半年,开展工作较少,部分检察分处只帮助分庭调查一些案情,独立侦査办案很少;加之战争环境,检察机关本质上没有真正实现单独建立。
  马定邦先生在陕甘宁边区高等检察处工作期间,边区在检察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是整个陕甘宁边区法制建设的缩影,是那个历史阶段中国共产党人集体智慧的结晶。这个时期,在中国检察制度发展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值得我们学习,探讨和研究。
  1947年8月,马定邦调任绥德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副专员兼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绥德分庭庭长、清涧县委书记;1948年7月南下黄龙,任中共黄龙地委常委、陕北区组织部部长、党校校长;1949年5月,调任中共陕北区委委员、组织部部长。
  新中国成立后,马定邦历任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委党校校长,中共中央组织部处长,中共中央财贸部部务委员,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副主任兼中共中央财贸政治部副主任。中共“八大”代表。“文化大革命”中遭受冲击,1973年8月回乡接受劳动锻炼。1974年春节前回京。1975年5月31日病逝于北京,享年67岁,骨灰放置在八宝山革命公墓纪念堂里。马文瑞为马定邦的去世题写了挽词:“马定邦同志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忠诚地奋斗一生,永远值得后人怀念。”
  2021年,陕西省检察机关开展“寻访革命旧址、保护革命文物、传承革命精神”专项活动,延安市检察院和延川县检察院发现陕甘宁边区高等检察处检察长马定邦故居未采取保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向延川县文旅局和贾家坪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并跟进检察建议落实。随即,延川县有关部门秉持“修旧如旧”的原则,对故居的院墙、窑洞等进行了维修,目前正式将马定邦故居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作者为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田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