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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09月29日
延安时期法制建设的当代价值
宋丁博男 吴德正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延安是我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重要阵地,延安时期也是党早期法制建设的重要时期。党中央在延安的十三年间,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以艰苦奋斗的精神与实事求是的品格,创造性地取得了一系列法制建设成果,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法制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研究并传承延安时期法制建设的政治价值、基础价值、纲领价值对坚持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仍有重要意义。  

  法制建设的政治价值:党绝对领导地位的确立  
  中国共产党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领导核心,早在土地革命时期,党就确立了对革命军队的绝对领导,从而保证了革命事业的稳步推进。在红色革命根据地建立之后,党在事实上已经取得了对根据地一切工作的绝对领导权,党的领导是一系列法制建设的根本保障。  
  延安时期,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1942年,中共中央政治局作出《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该决定明确了党对法制建设的绝对领导权,强调指出“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和无产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他应该领导一切其他组织”。党中央通过直接领导与间接领导相结合的方式推进边区法制建设工作,例如,党在领导立法工作时,一般由党中央直接领导的法令起草委员会或法制室根据革命战争与生产建设需要起草文件,之后经由边区参议会表决通过,从而将边区人民意志上升为边区法律文件。在党对边区立法工作的领导下,涵盖了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一系列法律文件陆续出台。党通过对法制建设的绝对领导,保障了边区军民权益,维护了边区社会稳定,推进了边区法制建设,丰富完善了新民主主义法律体系。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坚持延安时期明确的党对法制建设的绝对领导具有重要价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新时代开展法治工作的最大优势和最高原则,同时也是坚持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在新时代要贯彻落实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必须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坚持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法制建设的基础价值:最广大人民权益的保障  
  早在土地革命时期,党就在《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中提出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将人民放在了首位;在《古田会议决议》中明确革命军队要废除肉刑、优待伤兵;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等文件中明确了合议陪审制、公开审判制、上诉制和死刑复核制等制度,彰显出党对人民权益的尊重与保障。  
  延安时期,党高度重视人民权益的保障,并在法制建设中贯彻群众路线思想。法制化群众路线在实践中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同志在开展司法审判活动时,根除了封建衙门式与国民党官僚式司法痼疾,以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深入黄土高原,实地勘查,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善于运用群众的语言与善良风俗达成教育、评价、惩戒的司法目的。同时,党不忘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违反法定、意定义务,造成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受损的干部,一律追究法律责任。此外,党重视妇女权利的保障,通过制定《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等法律文件,使广大妇女获得了司法救济、追求人生幸福的权利。延安时期法制化群众路线的实践,彰显了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也表明了党重视法律、保障人民权益的传统由来已久。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延安时期在法制建设中贯彻群众路线的思想仍有重要的基础价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坚持群众路线,并将保障人民权益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的各个环节,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以及人格尊严,从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推进社会普遍公平正义的真正实现。  
  法制建设的纲领价值:边区宪法性文件的颁布  
  土地革命时期,我国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等宪法性文件,构筑了苏区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制度顶层设计,保障了苏区人民当家做主,开启了中国立宪史上的新纪元。  
  延安时期,党的局部执政受到复杂的边区社会环境与外部敌视敌对势力的双重考验,对党的执政理论和实践提出了新要求,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边区根本制度与政权组织形式的顶层设计势在必行,《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由此诞生。《纲领》确认了边区已经实现的“三三制”组织形式,体现了党对个人政治权利的重视,为新中国中国共产党执政、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制度设计积累了经验;确认了农民新分得土地的所有权,维护了地主与农民的债权债务关系,调和了农民与地主之间的矛盾;同时,还体现了新民主主义的文化观,注重提升边区人民的文化素养,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受教育权与文化权利。此外,《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的出台,赋予了人民广泛的权利,协调了司法与行政之间的关系,确立了司法独立。总的来说,延安时期,党为调整复杂多变的边区社会关系,相继制定颁布了多部宪法性文件,在继承和发扬红色法制传统的同时,对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成果进行了确认,并对未来革命的路线作出纲领性宣示。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只有通过宪法确认和巩固国家的重要制度与原则,发挥宪法规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作用,才能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提供稳定而可靠的根本保障。同时,现行宪法序言中有关“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纲领性宣示,也指明了未来奋斗的目标与前进方向。  
  延安时期,在党的领导下,法制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取得了巨大成就,为新中国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从新民主主义革命到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的伟大历史实践表明,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各个历史时期的法治实践中汲取力量与养分,同时放眼世界,博采众长,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  
  (作者单位:西北工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