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秦进彪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将《延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文明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是一个城市重要的软实力。延安作为革命圣地,文明城市建设重要性日益凸显,促进文明行为立法具有深远的政治影响和现实意义。一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制定《条例(草案)》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依法治国要求的具体行动,是充分运用法治力量,将其融入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并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实现良法善治的具体实践。二是提升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途径。尽管市民文明程度有所提高,但依然存在乱贴野广告、乱穿马路、车窗抛物、乱扔垃圾、犬类扰民等不文明现象。制定一部综合性文明行为地方性法规,对于增强全民文明观念,促进文明行为养成,提升城乡文明程度至关重要。三是巩固全国文明城市成果的迫切需要。2020年,延安获得第六届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称号,成功跨入全国文明城市行列。在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我市积累了宝贵经验,通过立法对创建成果加以固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对实现文明城市建设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非常必要。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5.《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6.《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
7.《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
8.《延安市延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同时,参考借鉴《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武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汉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铜川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宝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地方立法成果和经验。
三、起草过程
2022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将《延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后,法制委员会高度重视,及时明确职责,落实任务,积极开展前期各项基础工作。一是开展调查研究。在起草人员调研的基础上,5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高侠带领由法工委、市委文明办和法规起草人员组成的立法调研组,先后深入黄陵等五个县区的部分学校、医院、街道、社区、集市、乡镇及村庄等多地、多单位,对文明行为促进情况进行了立法调研,并进行座谈讨论,了解掌握情况,明确立法思路。二是落实起草任务。成立立法领导小组,做好法规委托起草工作,压实起草责任,明确起草时限、任务,确保按期形成法规草案初稿。三是专题论证评估。法规草案初稿形成后,将初稿发给大学法律专家学者提出书面建议,邀请立法专家与相关部门、起草单位对草案初稿座谈评估,对法规适用范围、规范事项、法规结构、章节布局、条款设置等方面深入论证研究,提出进一步修改意见。四是广泛征求意见。法工委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工作办事机构,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发放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针对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已经2022年7月12日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7月13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审议,7月19日《延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立法领导小组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
四、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七条(第一至七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机制、政府职责、主管机构、分工协同、社会责任等事项。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共十六条(第八条至二十三条)。主要规定了文明行为的基本要求、社会正气、生态文明、市容文明、公共秩序文明、公共卫生文明、公共交通文明、市场文明、餐饮文明、旅游文明、社区文明、乡村文明、家庭文明、校园文明、医院文明、网络文明等事项。
第三章职责和管理,共九条(第二十四条至三十二条)。主要规定了文明委职责、主管部门职责、部门职责、目标责任制、文明引导、重点治理、人大监督、政府监督等内容。
第四章参与和激励,共七条(第三十三条至三十九条)。主要规定了公众参与、社会组织参与、基层参与、文体引导、参与保障、奖励制度、礼遇志愿者等事项。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四条(第四十条至四十三条)。主要规定了各类主体违法责任。
第六章附则。共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了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