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年11月23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延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秦进彪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延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经过修改已趋于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向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部分法律专家征求意见建议,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合法性适当性审查意见。组成人员及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建议五十余条(处),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修改意见建议一百余条(处)。根据意见建议,法工委反复研究讨论,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草案修改二稿建议稿。11月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五次全体会议,对法工委提出的草案修改二稿建议稿进行了审议,决定提出《延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二稿)》。11月15日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现将主要修改情况和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删除原草案修改稿的部分内容
(一)删除第三条第二款中“构建属地横向到边、行业纵向到底、全域全民参与的工作格局”的行政化语言表述;
(二)删除第五条第四款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涉及对群众性自治组织增设义务的内容;
(三)为避免媒体炒作,删除第六条第二款“共产党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第三款“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挥示范表率作用”的内容;
(四)因第二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做了相关规定,故删除第七条第二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遵守文明行为规范,维护公序良俗”的内容;
(五)删除第十三条第二项“履行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第六项“教育未成年人遵守法律法规和文明行为规范,预防、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暴力等不良行为”;第十五条第五项“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临床诊疗技术规范”;第十九条第四项“餐饮经营者应当遵守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擅自在城区道路、广场、公园等从事经营活动”;第四十五条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与上位法重复的内容;
(六)删除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巡察机构巡察内容、规委会成员单位增加文明办等涉及增加机构职责和机构成员的内容。
二、修改原草案修改稿的部分内容
(一)根据部门、单位及全社会职责、监督和举报的逻辑顺序,对第三章的条款顺序进行调整;
(二)第十八条第一项中将“杜绝天价彩礼”改为“提倡不收礼金”;
(三)不再详细规定部门在养犬管理方面的职责,为今后立法预留空间。
三、增加部分内容
(一)增加第十六条市场文明方面的行为规范;
(二)在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秩序方面增加第四项“遇有突发事件时,不服从现场指挥,不配合应急处置措施”的重点治理内容;
(三)在第二十七条城乡社区生活方面增加第六项“装饰装修时违反有关作业、作息时间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等规定”的重点治理内容。
另外,对草案修改稿其他文字表述和条款顺序结合实际和技术规范作了修改、调整和完善。
现将《延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连同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建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