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4版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08日
关于《延安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2年7月20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
  延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秦进彪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延安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婚丧嫁娶、乔迁祝寿、子女升学等红白喜事的人情往来越来越多,集体聚餐就是这种人情往来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大部分设在农民家中,卫生条件、设施设备较差,食品安全意识淡薄,食品原材料及相关产品质量难以保证,食品加工条件简陋,操作不规范,加之,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缺乏具体规定,监管职责不清、责任不实、震慑力不够等问题比较突出,致使农村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形势严峻,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定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势在必行。为此,2022年3月28日延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将“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建设”确定为2022年十大民生项目之一,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建议制定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市人大常委会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坚持为民情怀,体现人民关切,将制定《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条例》列入2022年立法计划项目。
  二、起草过程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常委会的领导下,及时夯实责任,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措施,积极开展前期各项基础工作。一是开展调查研究。5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高侠带领由法工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法规起草人员组成的立法调研组,先后深入黄陵等五个县区的部分乡镇、村庄和城乡结合部等地,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了立法调研,并进行座谈讨论,了解掌握情况,明确立法思路。二是落实起草任务。成立立法领导小组,做好法规委托起草工作,明确起草时限、任务和责任,确保按期形成法规草案初稿。三是专题论证评估。法规草案初稿形成后,将初稿发给有关法律专家学者提出书面建议,邀请立法专家与有关部门、起草单位对法规草案初稿座谈评估,对法规适用范围、规范事项、法规结构、章节布局、条款设置等方面深入论证研究。四是广泛征求意见。法工委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工作办事机构,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发放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针对所提意见进行修改。已经2022年7月12日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7月13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审议,7月19日《延安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立法领导小组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三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二条主要规定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农村集体聚餐的含义;第三至第六条主要规定了政府职责、部门职责、村居委会职责和举办者、承办者责任,将农村集体聚餐监督管理责任落到实处。
  第七条主要规定财政保障,为基层食品安全协管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
  第八、九条主要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和市场准入。对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加工食品进行了原则规定。同时,对流动餐车办理营业执照设置了具体条件,便于对流动餐车的监管;
  第十至第十三条主要对厨师及其他食品加工人员的健康管理、操作卫生要求、人员培训、证照公示进行了规定,以便聚餐群众监督。
  第十四至第十七条主要规定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全程控制管理。对举办者和承办者从农村集体聚餐操作规范、场所和环境要求、环境保护、食品采购等贮存、加工过程控制、食品留样、餐厨垃圾处置等方面和环节进行管理。
  第十八至第二十四条主要内容有禁止性规定、指导范围、检查权限、信用公示、限制性规定、事故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内容,分别对食品安全协管员现场指导、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执法检查、对承办者食品安全信用监督以及限制集体聚餐活动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置进行了规定。
  第二十五至三十条规定法律责任。对条例中规定的禁止性规定、限制性规定适用法律予以明确。
  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主要规定城乡结合部、城镇社区居民,酒店、餐馆、农家乐等餐饮业,本行政区域以外的流动餐车及食品加工人员在本市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要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有关事宜。
  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例》施行日期。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