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延安市农村集体 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年11月23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延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秦进彪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延安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经过修改已趋于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向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部分法律专家征求意见建议,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合法性适当性审查意见。组成人员及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十余条(处),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修改意见建议五十余条(处)。根据意见建议,法工委反复研究讨论,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草案修改二稿建议稿。11月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五次全体会议,对法工委提出的草案修改二稿建议稿进行了审议,决定提出《延安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11月15日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现将主要修改情况和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删除内容。删除第九条第一款“流动餐车经营者应当在所在地办理营业执照”等内容及第二十三条(此条为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相关处罚规定);删除第二十一条关于防控传染病的规定;删除第二十六条有关处罚规定;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本行政区域以外的流动餐车及食品加工人员在本市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应当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同时,删除了条例中的罚款、责令停业及注销备案登记等内容。
二、增加条款。第四条增加了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建立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和农村集体聚餐现场食品安全技术指导,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增加了第八条关于流动餐车登记备案等内容;第十八条在举办者和承办者禁止的行为中增加了“使用回流食品作为原料,再次加工制作食品”的内容。
另外,对草案修改稿其他文字表述和条款顺序结合实际和技术规范作了修改、调整和完善。
现将《延安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连同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建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