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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05月17日
仲裁是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方式
——与延安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侯玉萍的对话(上)
  记者 贾志敏
  编者按
  众所周知,仲裁已成为中国当下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渠道之一,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今天让我们走进延安仲裁委,了解仲裁,让经济纠纷解决多元化。
  为了更好贯彻实施《仲裁法》,加大仲裁宣传推广力度,提升仲裁业务社会知晓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延安仲裁委员会联合《延安日报·法治周刊》推出“圣地仲裁之窗”栏目,通过采访、记录等方式宣传普及仲裁法律制度。
  5月16日,首期《圣地仲裁之窗》专访了延安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侯玉萍,她将从不同角度向市民朋友介绍仲裁制度来源、概念、特点和延安仲裁委员会的基本情况,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仲裁受理范围、审理过程等专业问题进行详细说明。
  记者:请侯主任向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仲裁?仲裁的起源和基本概念有哪些?
  侯玉萍:仲裁,也叫公断,是当事人根据他们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延安仲裁委员会进行解决的一种制度。仲裁具有准司法行为的性质,依法解决各类经济纠纷;仲裁调解、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
  仲裁历史悠久,“仲裁的产生早于诉讼”。仲裁不是法学家创造的,源于人们的实践活动。仲裁起源于古罗马时期的欧洲,经历几百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先进完善的仲裁制度,在国际上非常流行。我国的汉代就有类似仲裁的制度,如“三老”,由乡间推选3名最为德高望重的老人来具体处理乡间各种纠纷等。我国为了和国际先进的仲裁制度接轨,于1995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确立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协议管辖、独立仲裁、不公开审理等一系列原则制度。
  记者:哦,原来仲裁也是用来解决纠纷的一种途径,那么这种途径有什么要求或限制吗?
  侯玉萍:您的这个问题问得特别好,咱们刚才谈道,仲裁呢是第三者居中审理,这种审理是非司法机关的审理,所以对可以仲裁的范围是有要求的,比如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同时,仲裁法也对不能仲裁的事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仲裁法的第三条:有两类纠纷不能仲裁,一是涉及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的纠纷不能仲裁。这类纠纷虽然属于民事纠纷,也不同程度涉及财产权益争议,但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本人不能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需要法院作出判决或由政府机关作出决定,不属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二是行政争议不能裁决。行政争议,亦称行政纠纷,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争议。法律规定这类纠纷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也就是说,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均自愿的前提下,仲裁机构才可能受理仲裁案件。
  记者:也就说不是所有的纠纷,都可以申请仲裁?
  侯玉萍:是的,仲裁主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权益纠纷,也就说大家普遍认识的买卖合同纠纷、合作协议等有财产属性的商事争议。
  记者:侯主任,仲裁有哪些优势和特点?
  侯玉萍:仲裁具有专家断案、一裁终局、公正权威、简便快捷的优势和特点。
  一是自愿性。仲裁最突出的特点是当事人自愿。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由谁仲裁,仲裁庭的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二是专业性。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是由各个专业的专家组成的,供当事人选择,专家仲裁因此成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
  三是灵活性。由于仲裁具有自愿性,仲裁中的许多具体程序都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的,因此,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
  四是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进行为原则。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也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
  五是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可强制执行,仲裁案件自组庭之日起一般4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的45日内审结。
  记者:侯主任,在诉讼和仲裁中,对于普通百姓我们该如何选择呢?
  侯玉萍:仲裁虽然是非司法审理,但因他程序简便,处理方式灵活、一裁终局等在处理商事活动中还是很有优势的,同时针对仲裁员的选任、仲裁协议的拟定等我们会在之后的栏目中,分期给大家逐个讲解,也是希望在对仲裁有一定了解和认知的基础上,结合自身需求,作出选择。
  记者: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侯玉萍:有仲裁协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当事人的资格证明文件(法人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公民提交身份证);合同文本;有关证据材料;仲裁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仲裁协议的签订:仲裁协议一般都是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签订合同时未明确约定的,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双方可协商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选定要明确,如有意请求延安仲裁委员会解决纠纷的当事人,应在合同中订立如下仲裁条款:“本合同如有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延安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在纠纷发生前、纠纷发生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记者:侯主任,请您介绍一下延安仲裁委员会近年来的发展情况。
  侯玉萍:延安仲裁委员会成立23年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服务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指导,加大仲裁法律制度宣传力度,狠抓仲裁队伍管理和培训工作,进一步完善仲裁法律制度和仲裁调解机制,围绕“案件受理多样化、纠纷处理多元化”的仲裁理念,创新仲裁工作新思路,着力提高仲裁公信力、提高仲裁案件质量、提高仲裁办案效率,努力为延安经济和社会建设健康发展服务。2022年,延安仲裁委共受理仲裁案件215起,涉案标的约7.2亿元。其中审结119件,调解18件,裁决63件,撤诉15件。今年第一季度,受理仲裁案件66起,涉案标的约5.2亿元。
  记者:延安仲裁委员会的宗旨是什么?
  侯玉萍:本会的宗旨是:牢记“为人民服务”,依法、公正、及时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坚持“提升仲裁服务质量、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工作方针,努力打造延安仲裁的品牌。本会愿为社会各界提供仲裁法律服务,也衷心希望社会各界对本会仲裁工作予以支持和监督。
  记者:侯主任,老百姓可以通过什么样渠道更多的了解仲裁?
  侯玉萍:可到延安仲裁委现场咨询,办公地址在延安新区市司法局大楼1楼、3楼,也可以拨打电话:0911-8061172、8061182进行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