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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07月19日
一纸《公告》清退20年劳动关系 法治守护其合法权益
段某诉国家税务总局某县税务局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1984年,段某被某县税务局招收为助征员,1990年,段某通过招工考试转为全民合同制工人。1994年,段某因税务系统改革被分配到某县国家税务局继续工作。1997年,段某参加转干考试,虽未转干,但仍在某县国家税务局以助征员身份继续工作。2003年,某县国家税务局作出《关于清退助征人员的实施方案》,向包括段某在内的三名助征人员发布《公告》,公告双方劳动关系于2003年6月20日前终止。段某接到清退通知后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用人单位已整体转为国家公务员系列,属“人事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段某向法院起诉。该劳动争议纠纷经一审、二审作出生效判决,段某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裁定指令再审,延安中院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裁判结果】黄陵县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于1984年起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后因国家税务系统机构改革导致段某与某县税务局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某县国家税务局依据省、市税务机构改革清退助征人员相关规定向段某发出《公告》,决定于2003年6月20日前终止劳动关系,故双方劳动关系自2003年6月20日予以解除,但解除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由于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按各自承担的比例向社保机构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金。某县税务局违反法律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赔偿金及失业保险金。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03年6月20日解除,某县税务局支付经济赔偿金、失业保险金。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最常见、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纠纷,加强争议源头治理,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市场主体稳就业、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社会公众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日渐增多。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再审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案件最终妥善处理,矛盾得以化解,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用工、劳动者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