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9号)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4号)等相关规定,在黄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基础上组建陕西黄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龙农商银行”暂定名)。现将筹建黄龙农商银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社员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2023年9月8日,黄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召开了第四届社员代表大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黄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基础上组建陕西黄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九项议案,并形成决议,均由陕西绿源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筹建黄龙农商银行相关事项
(一)按照市场化原则自愿在黄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基础上组建黄龙农商银行。黄龙农商银行开业之日,黄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注销法人资格,黄龙农商银行承继黄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全部债权债务。
(二)成立陕西黄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申报及履行各项权利义务的主体。授权筹建工作小组负责实施筹建工作方案,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确认净资产,制定并实施原股金处置方案,征集发起人方案等相关工作。
(三)黄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清产核资基准日至黄龙农商银行开业期间经营成果的处置意见:
1.在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基准日至开业完成期间应按规定提足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准备。
2.对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基准日至开业完成期间利润进行分配时,应足额留存一般准备。
3.在经中介机构审计后,对满足以上两条规定基础上计算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基准日至开业完成期间,如经营成果为亏损,则列入所有者权益的本年利润科目,待有盈利时由全体发起人共同享有或进行弥补。
(四)黄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原社员股金处置意见:
1.对符合陕西黄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条件且愿意转股部分的原股金,在量化后转为陕西黄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2.对不愿转为陕西黄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或不符合陕西黄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条件和股权设置要求的,其持有的股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履行完备法律手续后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发起人;
3.坚持要求退股的,退股价格原则上按照经清产核资确认并剔除国家税收减免和政策扶持资金后的每股净资产确定;
4.公告期满无法确认身份的原股金,按照经清产核资确认并剔除国家税收减免和政策扶持资金后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不再具有股金性质。
三、公告期
本公告的公告期为:2023年9月14日至2023年11月13日。
四、咨询联系方式
本公告任何未尽事宜由黄龙农商银行筹建工作小组负责解释,本公告在《延安日报》刊登,并同时在黄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微信公众号发布及各营业网点张贴,如有疑问可向筹建工作小组咨询。
联系地址: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广场大街40号
联系电话:0911-5623079
特此公告
陕西黄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筹建工作小组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