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宝塔山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守护好中国革命的精神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陕西省延安革命旧址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宝塔山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宝塔山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确保宝塔山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宝塔山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延安市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结合宝塔山保护、管理和利用需要。
涉及宝塔山的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宝塔山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突出宝塔山的革命精神标识特征,与延安市国土空间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 宝塔山生态治理应当坚持缝合山水、融入生态、延续文脉的原则,保留并修复宝塔山保护范围内有价值的人文景观,让原有记忆贯穿于整个设计中。
宝塔山生态治理方案由市人民政府编制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宝塔山保护区包括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为宝塔;一般保护区以塔为中心,四周外延五百米内。宝塔山环境风貌控制区为一般保护区外延一千五百米内。
经依法划定的保护区和环境风貌控制区,非经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条 宝塔山使用权人为宝塔山保护管理责任人。宝塔山使用权人为非文博单位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明确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内容和责任。
第八条 宝塔山修缮、保养经费由保护管理责任人负责筹措。修缮、保养经费来源包括:
(一)国家、省、市专项补助经费;
(二)延安革命旧址保护专项资金;
(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
(四)宝塔山保护利用收入;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合法来源。
修缮、保养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九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和安全评估机制,每年对宝塔山保护利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对宝塔山保护管理责任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等相关部门及宝塔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宝塔山环境风貌治理。
在宝塔山风貌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宝塔山的环境风貌相协调。
宝塔山保护区和风貌控制区内已有的建(构)筑物,与宝塔山环境风貌不协调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作出方案,依法进行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联合应急管理、气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宝塔山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预报预警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危险程度和防范措施等。
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对宝塔山山体地质状况实施动态监测,并与气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信息共享。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可能引发宝塔山地质灾害的,由建设单位、产权人或者其他行为人负责灾害监测、预防;因自然因素可能引发宝塔山地质灾害的,由宝塔山保护管理责任人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防。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宝塔山保护区内的土地不得擅自出租、出售,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改变宝塔山保护区内土地使用用途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
禁止在宝塔山保护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十四条 宝塔山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对保护区内古树名木、纪念林的养护管理。
宝塔山保护区现有树木危及历史建筑安全的,经市林业部门批准,宝塔山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移植或者清除。
第十五条 宝塔山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制定防火、防汛、防雷等各类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发生危及宝塔山山体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宝塔山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宝塔山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最小干预、不改变原状的原则及时对宝塔进行修缮、保养,并接受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拓片、修饰和迁移宝塔山摩崖石刻。确需修饰、迁移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专家论证并通过修饰、迁移方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宝塔山的景观亮化工程不得破坏宝塔山的风貌。照明设施应当安全、环保,并与宝塔山风貌相协调。
第十九条 宝塔山保护范围内,属于下列情形的地质灾害,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治理:
(一)因自然因素引发,确需治理的;
(二)治理责任单位已被吊销、注销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治理责任单位为自然人,该自然人已死亡,无遗产且无其他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治理责任单位下落不明的;
(五)治理责任单位无财产,也无经济收入来源,确无能力治理的;
(六)其他无法确定治理责任或者治理责任无法落实的情形。
因人为活动引发的宝塔山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治理费用,市人民政府组织处置后,有权依法向治理责任单位追偿。
第二十条 宝塔山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合理利用宝塔山的历史文化资源,适度发展旅游、文化休闲等产业。
经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安全评估后向社会公众开放宝塔的,宝塔山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科学确定旅游环境容量,确保宝塔的安全和可持续性利用。
第二十一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搜集、整理、出版与宝塔山有关的文物史料,并予以展示。
鼓励和支持以宝塔山蕴含的延安精神为主题的文艺作品的创作生产。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宝塔山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未经宝塔山保护管理责任人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宝塔山保护范围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
无人驾驶航空器掉落宝塔的,处理费用由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造成宝塔损坏的,修复费用由无人机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破坏宝塔山自然风貌、人文景观等行为,或者负有宝塔山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未规定的,适用延安革命旧址保护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 年 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