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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年07月13日
民间借贷案件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嘉宾薛明磊

   主持人杨萌萌:民间借贷是一种灵活、便捷、直接的融资方式,生活中很多人会通过民间借贷这种方式来缓解自身资金紧张的问题,从而导致因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愈演愈烈,本期《法在身边》邀请到子长市人民法院薛明磊,为大家普及民间借贷中常见的一些法律问题。
  杨萌萌:个人之间借款使用微信转账,借款合同何时成立?
  薛明磊:借款合同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成立。一般来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也就是说自贷款人将借款交付借款人时成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对微信转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当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时,借款合同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成立。微信转账就属于网上电子汇款中的一种,因此应当适用该规定。
  杨萌萌:借款事实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前后的借款利息应如何计算?有何不同?
  薛明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当事人请求计算自合同成立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的,则应适用借贷合同成立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杨萌萌:借款人到期不还款,有保证人的,能起诉保证人吗?
  薛明磊:这时要区分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受理,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此外,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连带责任保证中,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或者仅起诉保证人法院都受理。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杨萌萌:借贷双方仅口头约定了利息,是否可以主张利息?
  薛明磊:在实践中,借贷双方还是要将利息明确约定好,最好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如果只是口头约定,无证据证实,会视为未约定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杨萌萌:恋爱期间的借款和赠与如何区分?
   薛明磊:情侣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应综合全案事实考虑,包括恋爱关系程度、转款附言,金额的特殊含义、花费的用途等,合理区分赠与和借款。(一)对日常生活中价值较小的一部分赠与,比如购买衣服、箱包,请客吃饭等;特殊日期,情人节、生日、纪念日等给付的财物,如“520”“521”“1314”等金额以及其他小额赠与。以上均可以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赠与财产,赠与方一经交付,不能要求返还。(二)对于男女双方之间贵重物品,如房产、汽车或较大金额的现金,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是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应承担返还责任。(三)对于一些金额较大的转账行为,也没有显示该转账行为系借款或附条件的赠与,但是根据聊天记录或者转账附言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也实际支付,法院会认定为借款,支持返还。
   杨萌萌:因分手费写下的借条起诉到法院,能得到支持吗?
  薛明磊:一般来说,民间借贷应当有当事人双方的借贷合意,而“分手费”只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赠与,并不存在借贷合意,不属于民间借贷。目前部分法院认为在双方均没有配偶的情况下,如果《分手补偿协议》中的补偿,只是“青春损失费”不会得到支持;如果约定恋爱期间,一方付出比较多,包括经济上的支出和终止妊娠产生的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实际损失,可在合理的范围内要求对方补偿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应为有效,会获得支持。
   杨萌萌:借款超过诉讼时效会获得支持吗?
  薛明磊: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关键在于义务人是否同意继续履行或实际履行义务。如果诉讼时效届满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重新签写借条、支付一部分借款、正常的继续催要,而借款人也重新写了借条、同意支付借款或实际支付了款项,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借款人再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抗辩的,法院审查借款诉讼时效的起点将发生变化。《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最高法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