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缴费申报第一节费率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登记时确定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和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标准,核定初次缴费的基准费率。
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原则两年确定一次。市级经办机构根据《关于切实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的意见》(陕人社函〔2011〕891号)精神,提出全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建议,报省级经办机构备案后实施。
各级经办机构应将费率浮动单位名单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务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市级经办机构也可对全市费率浮动单位名单统一公示进行公告。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可向经办机构申请出具《陕西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表4-1)。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对费率浮动结果有异议的,需提交相关材料至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申请后重新核定,并将重新核定结果和依据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费率浮动周期内费率浮动工作完成前暂按原费率申报每月工伤保险费,在费率浮动工作完成后,改按浮动调整后的费率执行。
第二节 申报缴纳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按照《陕西省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在税务部门确定的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年度缴费工资生效后原则上不允许调整。在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之外,单位确需调整的,按照税务部门规定进行缴费工资调整。
第三十五条 按建设项目参保,费率按照项目(或标段)含税合同总造价的1‰执行,追加预算部分按新增预算(或新增合同价)的1‰补缴费;已开工的建设项目,以项目(或标段)剩余工期占总工期的比例乘以总造价(或合同价)的1‰缴费。
第三十六条 税务部门每月月初在税务系统生成工伤保险费待申报信息,用人单位对待申报信息进行核对、调整,经确认后,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管理客户端、移动应用以及商业银行等多种渠道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第三十七条 对用人单位存在补缴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产生的欠费、2024年4月1日前工伤保险费欠费,以及办理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由经办机构核定生成工伤保险费征集计划,推送至税务部门征收。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后存在断缴需补费的,应以欠费期间每月实际在职人数全员补缴,逐月核定,一次性补缴。缴费基数、费率、滞纳金按当期政策执行。
有1-4级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长期待遇的用人单位,有登记机关批复或证明已经完成注销,该单位不需要继续缴费,但注销前应积极参与用人单位的清算工作,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向税务部门传递参保信息、补费业务核定信息,税务部门完成工伤保险费征收后,及时向经办机构传递缴费信息。经办机构依据税务机关传递的缴费信息记录个人权益。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多缴、重复缴纳等情形确需退费的,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办机构依据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的退费信息依规退费。所需资金与基金用款计划一并按季申请。
第五章 工伤医疗(康复)
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
第一节 协议管理
第四十一条 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服务协议文本,根据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文本相关内容。工伤保险服务协议应包括就医管理、服务管理、目录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费用审核与结算、监督管理、违约责任、协议有效期限等内容。工伤保险服务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遇情况变化,需要变更、补充或终止的,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协商议定。
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协议的签订、管理、考核。
各市(区)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协议的签订、管理、考核。并将本地区内已签订服务协议的机构名单报省级经办机构备案。
第四十二条 省级经办机构将全省已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省工伤协议机构信息库,在省内各级经办机构间实行互认共享。
第四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与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加强沟通协商,及时告知协议机构有关工伤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等情况,并进行工伤保险经办政策的宣传、解释与培训。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对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监督监控,定期考核通报,并建立诚信服务评价制度。如出现协议中规定的需解除协议的情形,提出解除协议的一方应按照协议规定时间通知另一方,并共同做好已收治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
市(区)经办机构应向省级经办机构报告本地区年度服务协议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节 工伤医疗管理
第四十四条 职工发生工伤后,原则上应在参保地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职工在统筹区外发生工伤的,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用人单位要及时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并待伤情稳定后转回统筹区内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第四十五条 工伤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在非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后,其在该非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与当次工伤相关的延续治疗(如复诊、拆除内置材料等)时,需向经办机构申请,填报《陕西省非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延续治疗申请表》(表5-1),经核准后,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审核后可以进行手工报销。
第四十六条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确需转诊转院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需向经办机构提出转诊转院申请,填写《陕西省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表5-2),由工伤医疗协议机构提出意见,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后转诊转院。
工伤职工未向经办机构备案,直接转诊转院发生的工伤医疗等费用,原则上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十七条 工伤职工因工伤进行门(急)诊或住院诊疗时,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应严格遵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下简称“三目录”)。对超出“三目录”的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十八条 工伤职工因工伤继续门诊、住院治疗(旧伤复发)的,填写《陕西省工伤职工治疗申请表》(表5-3),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治疗理由及项目的诊断意见,经经办机构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医疗费用可由协议机构与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第三节 工伤康复管理
第四十九条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因存在肢体、器官功能性障碍或缺陷,可以通过医疗技术、物理治疗、作业治疗、心理治疗、康复护理与职业训练等综合手段,使其达到功能部分恢复或完全恢复并获得就业能力,经办机构应鼓励其进行康复治疗,使其可以尽早重返工作岗位。
第五十条 工伤职工需要进行身体机能、心理康复或职业训练的,且经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工伤康复治疗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康复申请,填写《陕西省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表5-4),并提供协议机构康复治疗方案,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第五十一条 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制定康复治疗方案,应包括康复治疗项目、时间、预期效果和治疗费用等内容。协议机构在康复治疗过程中根据治疗效果提出的康复调整计划,需报经办机构备案。
第五十二条 工伤康复治疗的时间需要延长时,由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同意,并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准。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康复计划治疗时间。
第五十三条 工伤职工到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康复费用可由经办机构与协议机构按规定直接结算。
第五十四条 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结束后,应由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做出最终评价,制定社会康复方案,提供残疾适应指导、家庭康复指导等。
第四节 辅助器具配置管理
第五十五条 经办机构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向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出具《陕西省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费用核付单》(表5-5),并告知以下事项:
(一)工伤职工应当到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进行配置;
(二)确认配置的辅助器具最高支付限额和最低使用年限;
(三)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超目录或者超出限额部分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五十六条 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需要更换辅助器具的,经办机构按照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相关信息,向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出具《陕西省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费用核付单》(表5-5),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更换。
工伤职工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需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提出确认申请,经确认后,由经办机构按本规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程序执行。
第五十七条 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应建立产品质量承诺和跟踪服务制度。经办机构根据协议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评价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依据。
第五节 跨省异地就医管理
第五十八条 参加工伤保险并已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的以下工伤职工,可以申请跨省异地就医(康复)、配置辅助器具:
(一)异地转诊转院工伤职工:指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诊转院到参保省外就医的工伤职工;
(二)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指在参保省外长期居住生活或被用人单位长期派驻至参保省外工作的工伤职工。
第五十九条 已实现联网结算的,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家社保平台)等全国统一服务入口,提出工伤职工异地就医(康复)、配置辅助器具申请。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异地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康复)直接结算备案表》(表5-6)、参保省规定的协议机构转诊转院意见;
(二)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康复)直接结算备案表》(表5-6)、异地长期居住佐证材料或常驻异地工作佐证材料;
(三)异地配置辅助器具工伤职工:《工伤保险跨省异地配置辅助器具直接结算备案表》(表5-7),并根据三种情形分别提供协议机构转诊转院意见、异地长期居住或常驻异地工作佐证材料。
第六十条 未实现联网结算的,工伤职工可通过经办窗口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异地转诊转院工伤职工:《陕西省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康复)备案表》(表5-8)、参保省规定的协议机构转诊转院意见;
(二)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陕西省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康复)备案表》(表5-8)、异地长期居住佐证材料或常驻异地工作佐证材料;
(三)异地配置辅助器具工伤职工:《陕西省工伤保险跨省异地配置辅助器具备案表》(表5-9),并根据三种情形分别提供协议机构转诊转院意见、异地长期居住或常驻异地工作佐证材料。 (未完待续)(延安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