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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年11月18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 嘉宾崔江红

  主持人冯珮珮:“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每一辆行驶在道路上的机动车背后都有一份家人的牵挂和守望,购买安全合法的车辆,依法安装车辆牌照,及时投保车辆保险,这是每一位遵纪守法的人对自身与他人安全的负责,本期我们邀请到延川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崔江红,为大家解答常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问题及发生事故如何处理。
   冯珮珮:什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崔江红: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指机动车在道路上运行中,因不当驾驶活动或者意外事件直接或者间接导致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所产生的侵权责任。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也可以参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适用的相关规定处理。
  冯珮珮:交通事故发生后如何确定事故责任?
  崔江红:依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如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反证据或理由,并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对于交警部门认为事实不清,双方过错无法判明,也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现场勘验笔录等交通事故案件的全部相关证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进行判断并做出认定,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冯珮珮:租赁或借用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崔江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冯珮珮: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谁来承担责任?
   崔江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冯珮珮:无偿代驾发生交通事故,无偿代驾人和车辆所有人谁承担责任?
   崔江红:由车辆所有人承担责任,驾驶人为了车辆所有人的利益无偿代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对车辆既具有运行支配,也享有运行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无偿驾驶人如果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则车辆所有人在赔偿第三方损失后可向无偿代驾人追偿。
  冯珮珮:听众朋友还关心的一个问题是,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谁来承担责任?
  崔江红:“好意同乘”系好意施惠行为,邀请他人同乘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了鼓励互帮互助、好意施惠行为,对因驾驶员过错导致同乘人损害的,应当减轻驾驶员的赔偿责任,但若驾驶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不适用减轻的原则。
  冯珮珮:车辆在小区道路上行驶或进出停车库与幼儿发生碰撞,谁来承担责任?
  崔江红
:机动车驾驶员与幼儿的法定代理人按照过错大小承担按份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冯珮珮: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如何计算?
   崔江红: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归责方式为过错责任: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方式为无过错责任:1.行人、非机动车故意碰撞机动车的,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2.行人、非机动车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的,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3.机动车一方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冯珮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等法律关系并存情况下,应当按照何种顺序来确定赔偿责任?
   崔江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先确定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再确定侵权人(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然后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和保险法相关规定确定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最后再由侵权人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担剩余的侵权责任。
  冯珮珮: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伤后逃逸,受害人的权益如何救济?
  崔江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冯珮珮:如果受害者选择诉讼解决纠纷,要去哪里起诉呢?
  崔江红:交通事故案件,属于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可以由交通事故发生地基层法院管辖,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