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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年04月17日
延安市安塞腰鼓保护传承发展条例
(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安塞腰鼓保护传承发展,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塞腰鼓的保护利用、传承发展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 本条例所称安塞腰鼓是指流传于安塞及周边区域,以打击系在腰间的腰鼓并进行腾跳表演为主,融合鼓乐演奏、舞蹈表演与武术动作的群体性民间鼓舞艺术。
  安塞腰鼓保护范围包括下列与安塞腰鼓有关的具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
  (一)代表性曲目、传统击打腾跳、表演形式等技艺;
  (二)腰鼓、乐器、服饰、道具等制作技术;
  (三)历史性建筑设施、文献档案、影音资料、器具实物;
  (四)民间习俗和文化空间;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表现形式、实物和场所。
  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属于文物或者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文物保护或者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政府职责] 延安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安塞腰鼓的保护传承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重大事项、重大问题。
  安塞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塞腰鼓保护传承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安塞腰鼓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延安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塞腰鼓保护传承发展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安塞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塞腰鼓保护传承发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安塞腰鼓保护传承专项规划;
  (二)开展安塞腰鼓的调查、认定、记录、建立安塞腰鼓档案及相关数据库。
  (三)指导制定安塞腰鼓技艺有关的基本标准和规范;
  (四)建立保护传承专家库和工作机制,并组织专家参与安塞腰鼓的调查、评审、政策咨询等工作;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安塞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塞腰鼓保护传承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项目保护单位职责] 安塞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安塞腰鼓项目保护单位。
  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安塞腰鼓保护传承计划,定期向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二)收集、整理、管理安塞腰鼓的实物、资料;
  (三)推荐代表性传承人;
  (四)为安塞腰鼓保护传承以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五)开展安塞腰鼓的研究、宣传、展示、展演和交流活动;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鼓励支持]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安塞腰鼓保护传承发展的社会组织、表演团体等,建立安塞腰鼓展示、传习场所,开展安塞腰鼓展示、展演、传承普及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通过捐赠捐助设施设备、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参与安塞腰鼓保护传承发展。接受捐赠的公共文化机构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合理利用。
  对在安塞腰鼓理论研究、创作表演、传播普及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八条[传承人管理] 延安市、安塞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塞腰鼓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优化评审认定程序,壮大代表性传承人队伍。
  第九条[传承人权利] 安塞腰鼓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享有下列权利:
  (一)传授、展示安塞腰鼓技艺和开展学术研究;
  (二)享受传承人补助;
  (三)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向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扶持;
  (四)对保护传承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后继人才。
  安塞腰鼓代表性传承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报农村实用文化人才职称等。
  第十条[传承人义务] 安塞腰鼓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整理与安塞腰鼓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的调查和记录;
  (四)参与公益性宣传、展示、展演和交流等活动。
  第十一条[人才培养]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塞腰鼓保护传承人才培养机制,制定扶持安塞腰鼓优秀人才、特殊人才的政策。
  第十二条[学校传承] 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开设安塞腰鼓特色课程,建立安塞腰鼓传承基地。
  支持高等院校、职业教育院校开设安塞腰鼓课程,教授安塞腰鼓的编排、创作、导演、表演、舞台艺术等专业知识。
  支持安塞腰鼓代表性传承人参与安塞腰鼓教学。
  第十三条[权益保护]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安塞腰鼓的营业性演出团体、社会组织、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合法权益,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维护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十四条[推广宣传] 延安市、安塞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创新安塞腰鼓传播方式,结合节庆、民俗等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传、推广、展示和展演安塞腰鼓。
  鼓励运用数字化技术,展示安塞腰鼓,增强展示效果。
  第十五条[创新发展] 使用安塞腰鼓,应当尊重其核心技艺、文化内涵和自然演变,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支持安塞腰鼓演出团体、创作研究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对安塞腰鼓演艺的创作、创新。
  第十六条[文旅融合发展]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塞腰鼓保护传承发展融入乡村振兴、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新型城镇化和社区建设中,探索符合发展实际的产业化、市场化运行机制,推动安塞腰鼓和产业融合发展,提升安塞腰鼓的群众性、普及性。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传统村落、历史建筑、文化公园、农家乐等场所设立安塞腰鼓表演场所和展示空间。
  第十七条[法律责任] 项目保护单位未履行职责,导致安塞腰鼓相关实物、资料丢失或损坏的,由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侵占、破坏安塞腰鼓实物、资料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 延安市、安塞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塞腰鼓保护传承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 本条例未规定的,适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