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嘉宾郑思伟 主持人冯珮珮: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随之而来的网络暴力问题也日益严峻,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困扰。本期《法在身边》邀请到黄陵县人民法院隆坊法庭法官助理郑思伟,和大家深入探讨“网络暴力与人格权保护”的相关内容。
冯珮珮:我国法律是如何一步步构建起对人格权的保护框架的,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不断变化的大背景下,这一保护框架又是如何演变和完善的?
郑思伟:网络暴力问题在当下社会已经变得不可忽视。在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有的造成了他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致使网络空间戾气横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与传统违法犯罪不同,网络暴力往往针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实施,受害人在确认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维权成本极高。
我国对人格权的保护起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所有法律的基础。《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是人格权保护的根本所在。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对人格权进行了系统的规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这些规定为公民的人格权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
冯珮珮:网络环境的快速发展对人格权保护提出了哪些新的挑战?法律体系是如何应对的? 郑思伟: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的延伸,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空间成为人们生活、交流的重要场所,但同时也成为了网络暴力滋生的温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要求以时代新风塑造和净化网络空间,共建网上美好精神家园(“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暨典型案例)。为了应对这一新挑战,法律体系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例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该条特别强调了对名誉权的保护,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冯珮珮:在刑事责任方面,我国法律如何界定网络暴力行为?
郑思伟: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冯珮珮:对于互联网时代频发在网络环境中的侮辱、诽谤等行为还有没有其他相关规定呢?
郑思伟:“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准确把握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条件。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网络侮辱、诽谤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
实施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一)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二)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侮辱、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
(四)组织、指使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
(五)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也积极响应社会需求,发布了多部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补救措施与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这些司法解释为网络侵权行为的处理提供了更加具体和操作性强的法律指导。
冯珮珮:如果遭受网络暴力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又给被害人造成的较大影响,有相关法律保护吗?
郑思伟:《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冯珮珮:近年来,我国出台了哪些专门法律来应对网络暴力问题? 郑思伟: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专门法律的出台,以及《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的发布,我国对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定形成了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保护框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为网络暴力治理提供了上位法支撑,其确立的“实名制原则”(用户真实身份认证要求)和“主体责任制度”(平台管理职责)被后续专项法规细化。这一框架不仅体现了国家对网络空间法治化的高度重视,也反映了社会公众对网络文明和网络安全的迫切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