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3版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04日
财产保全,给诉讼维权加把“安全锁”
    ● 嘉宾杨雪梅

  主持人杨萌萌:在日常的民事交往和经济活动中,难免会遇到一些纠纷,当我们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问题时,或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明明打赢了官司,对方却早已偷偷转移财产,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者在纠纷处理期间,担心对方恶意处分资产,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这时候,就有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为我们筑起防线,那就是财产保全。本期《法在身边》邀请到延长县人民法院杨雪梅为大家普及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知识。
  杨萌萌:请给我们解说一下,什么叫财产保全?
  杨雪梅: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简单来说,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杨萌萌: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杨雪梅:首先,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也就是有给付内容的案件,像常见的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等。其次,必须存在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形,比如有证据证明对方正在转移、隐匿财产,或者对方经营状况恶化,可能无力履行判决等。
  杨萌萌:申请财产保全要提交哪些材料?
  杨雪梅:一般需要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在申请书里要详细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请求保全的数额或争议标的,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杨萌萌:财产保全有什么好处?
  杨雪梅:在现代商业活动和民事交往中,纠纷的发生难以完全避免。当纠纷诉至法院时,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从多个方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它不仅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也是确保司法裁判得以有效执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无论是在买卖合同纠纷、借贷纠纷还是侵权纠纷等各类案件中,当事人都应当充分认识到财产保全的好处,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运用这一法律制度,为自己的权益保驾护航。一是确保生效判决有效执行,保障胜诉后执行顺利,提高胜诉后执行的成功率。二是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处分财产。三是减轻执行成本和时间。四是督促被申请人到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五是稳定诉讼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杨萌萌:不申请财产保全可能会有哪些风险呢?
  杨雪梅:在法律诉讼的复杂进程中,财产保全作为一项关键的法律措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许多当事人由于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或出于各种考量,选择不进行财产保全,这往往会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引发一系列严重问题,使自身合法权益面临巨大风险。下面我将结合具体判例详细阐述不进行财产保全的风险。
  一是执行困难,胜诉权益难以落实。一旦进入诉讼程序,若未进行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极有可能利用时间差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当申请人最终胜诉,却发现被申请人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这份胜诉判决就如同一张“空头支票”,无法兑现,申请人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所争取来的权益将化为泡影。在甲公司诉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其支付拖欠的货款。在诉讼期间,乙公司察觉到败诉风险,便迅速将公司的主要资产,包括机器设备、库存货物等,以低价转让给关联企业。由于甲公司未申请财产保全,待法院判决甲公司胜诉后,执行阶段却发现乙公司已“人去楼空”,几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尽管甲公司通过各种途径试图追讨,但过程艰难且收效甚微,大部分货款无法收回,给甲公司的经营造成了严重的资金周转困难。
  二是债权受损,赔偿难以足额实现。不进行财产保全,可能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及时足额清偿。尤其是在涉及企业经济纠纷或债务人财务状况不稳定的情况下,债务人的财产可能因各种原因而减少,如经营亏损、债务缠身、资产贬值等。若债权人未能在诉讼初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随着时间的推移,债务人可供偿债的财产可能越来越少,债权人最终能获得的赔偿也将大打折扣。例如,在呼某诉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中,高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呼某借款,后高某未能按时还款,呼某将其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高某的生意出现严重亏损,且其名下的房产因市场波动价格大幅下跌。由于呼某未申请财产保全,当法院判决呼某胜诉时,高某的财产价值已远不足以偿还全部借款。尽管呼某通过执行程序获得了部分还款,但仍有较大数额的债权无法实现,遭受了经济损失。
  三是增加维权成本,耗费大量精力。在没有财产保全的情况下,一旦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若发现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需要重新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查找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这可能涉及聘请专业的调查机构、自行收集证据、追踪被申请人的资产动态等,不仅增加了经济成本,还会让申请人身心俱疲。
  四是错失最佳执行时机,影响执行效果。财产状况随时可能发生变化,不及时进行财产保全,可能会错过最佳的执行时机。一些财产,如动产(车辆、货物等)可能因被申请人的使用、转移或自然损耗而难以查找或价值降低;不动产(房屋、土地等)可能因市场行情波动而贬值,或者被他人抢先查封、抵押等。
  五是诉讼被动,不利于争取有利结果。在诉讼中,若不进行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往往会觉得没有太大的压力,可能会在诉讼中采取拖延战术或态度强硬,不愿意积极协商解决纠纷。这使得申请人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增加了案件的处理难度和不确定性,不利于申请人争取更有利的诉讼结果。
  杨萌萌:财产保全如同为您的合法权益筑起一道安全防线,它不是纠纷发生后的被动应对,而是未雨绸缪的主动保障——在债务追讨时防止对方转移资产,在合同纠纷中守住应有份额,在侵权索赔里锁定赔偿基础。因此,申请保全需及时,证据充分是前提,提供担保要合规。当合法权益面临威胁,别让“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成为遗憾,法律赋予的保全权利,是维护公平的有力武器。用好它,能让每一份应得的权益都得到坚实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