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办理参保、变更、注销登记并规范申领待遇,不仅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权利与义务,更是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保障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康复的根本保障。扎实做好工伤保险经办工作,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本期“红色社保·政策之窗”专栏,系统性地为您解读工伤保险经办业务通则、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待遇管理等核心内容,旨在通过权威、清晰、实用的政策指南,帮助用人单位和职工更好地理解政策、掌握经办流程,进一步提升工伤保险政策的知晓度和经办服务的透明度,推动工伤保险制度在我市更好地落地实施,为构建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贡献力量。
工伤保险经办指南
一、业务通则
(一)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提交的《陕西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授权书》(表2-1)或网上认证结果,为单位经办人匹配业务办理权限。用人单位经办人按照授权、个人凭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可通过网上服务平台、经办窗口办理业务。
(二)用人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线上或全省任一经办机构查询和打印权益记录。
(三)经办机构受理业务需要留存的有效资料包括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或个人签字的资料单据;需留存复印件资料的,由资料提供人员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单位或个人签章(签字)确认。
二、参保登记
(一)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实行属地管理。中央驻陕及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在所在市(区)参保。
(二)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设项目所使用的人员,按建设项目在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三)劳务派遣机构跨统筹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所需登记信息无法共享获取的,需填报《陕西省社会保险登记表》(表3-1)、《陕西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动申报名册》(表3-2),并提供登记事项涉及的相关材料:
1.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提供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机关、事业单位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文、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五)用人单位参保登记事项主要包括:
1.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证件编号)、单位类型、隶属关系、经济类型、所属行业、登记机关、成立日期、参保时间、特殊单位类型、企业划型、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等;
2.用人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行号、开户银行户名及银行账号;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信息(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联系方式;
4.授权委托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信息(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联系方式。
(六)用人单位经办人可通过线上服务平台或经办窗口申请,完成职工参保登记。登记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户口性质、联系方式、亲属联系方式、户籍(居住)所在地。个人参保日期原则上以录入信息管理系统时间为准。
(七)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成立证件中登记的实际主要经营范围,对照有关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规定,确定其工伤行业风险类别。
对于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八)对在省外参加其他社会保险而申请在本省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提供其在省外的参保缴费证明。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在异地参加工伤保险。
三、变更登记
(一)用人单位参保登记信息(单位名称、联系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证照代码、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发生变更的,应于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经办机构需审核以下资料:
1.《陕西省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3-3);
2.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单位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的,提供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机关、事业单位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编制人数、证照代码、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及账号发生变化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文、开户许可证;
4.机关、事业单位改制的,提供批准改制的文件。
(二)参保个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等重要信息变更时,需填报《陕西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表》(表3-4),同时提交相关变更材料,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完成个人登记信息变更;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变更时,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线上渠道自行办理变更。
四、注销登记
(一)用人单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用人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缴费义务;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
3.用人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登记机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缴清工伤保险费、滞纳金、罚款后,申请注销。经办机构接到注销申请后,应审核以下资料,对符合注销条件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1.《陕西省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3-5);
2.相关部门的注销通知或人民法院判决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
3.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或分立、合并、转让、改制的相关文件;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用人单位因破产办理注销登记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五、就诊就医
(一)工伤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在非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后,其在该非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与当次工伤相关的延续治疗(如复诊、拆除内置材料等)时,需向经办机构申请,填报《陕西省非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延续治疗申请表》(表5-1),经核准后,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审核后可以进行手工报销。
(二)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确需转诊转院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需向经办机构提出转诊转院申请,填写《陕西省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表5-2),由工伤医疗协议机构提出意见,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后转诊转院。
(三)工伤职工因工伤继续门诊、住院治疗(旧伤复发)的,填写《陕西省工伤职工治疗申请表》(表5-3),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治疗理由及项目的诊断意见,经经办机构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医疗费用可由协议机构与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四)工伤职工需要进行身体机能、心理康复或职业训练的,且经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工伤康复治疗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康复申请,填写《陕西省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表5-4),并提供协议机构康复治疗方案,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六、辅助器具配置
经办机构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向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出具《陕西省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费用核付单》(表5-5),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更换,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超目录或者超出限额部分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七、跨省异地就医
(一)已实现联网结算的,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家社保平台)等全国统一服务入口,提出工伤职工异地就医(康复)、配置辅助器具申请。
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异地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康复)直接结算备案表》(表5-6)、参保省规定的协议机构转诊转院意见;
2.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康复)直接结算备案表》(表5-6)、异地长期居住佐证材料或常驻异地工作佐证材料;
3.异地配置辅助器具工伤职工:《工伤保险跨省异地配置辅助器具直接结算备案表》(表5-7),并根据三种情形分别提供协议机构转诊转院意见、异地长期居住或常驻异地工作佐证材料。
(二)未实现联网结算的,工伤职工可通过经办窗口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异地转诊转院工伤职工:《陕西省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康复)备案表》(表5-8)、参保省规定的协议机构转诊转院意见;
2.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陕西省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康复)备案表》(表5-8)、异地长期居住佐证材料或常驻异地工作佐证材料;
3.异地配置辅助器具工伤职工:《陕西省工伤保险跨省异地配置辅助器具备案表》(表5-9),并根据三种情形分别提供协议机构转诊转院意见、异地长期居住或常驻异地工作佐证材料。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应填写《陕西省工伤保险供养亲属资格确认表》(表6-1)及《陕西省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告知承诺书》(表6-2)。
工伤职工未向经办机构备案上述表格的,原则上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如需下载以上相关表格电子版,请登录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rsj.yanan.gov.cn/),进入“下载中心”下载。 (延安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