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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7日
延安时期的纪检监察工作探微
康小怀 王斐
  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对纪检监察工作高度重视。这一时期,探索设立了一定的纪检监察职能机构,制定了务实管用的系列党内法规制度,开展了扎实有效的纪律教育,实施了多管齐下的监督措施,促进了多方面监督的贯通融合,树起了从严治党的伟大旗帜,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打下了坚实基础。
  探索设立一定的职能机构
  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对纪检监察相关职能机构的设立进行了探索。1935年11月,成立了党务委员会,其作为当时党内纪律检查的职能机关,在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1938年9月,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加强党的组织纪律建设,对设立党内监察机构的具体条件和职能作了规定,如“由各中央局决定,在区党委之下,得设监察委员会”。当时已经把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进行了强调,比如监察委员会的决定,一般须经过当地党委员会的批准。中共七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成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同时,指出了中央及各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产生方式、任务与职权,还强调了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要求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级党的委员指导下进行工作。
  当时,设立了巡视和审计等机构,在中央精神指导下,陕甘宁边区政府经常派员到各处巡视。边区政府有经常的巡视团,专员公署和县政府也有经常的巡视员。1939年4月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条例》等都明确规定,边区政府下设审计处,主要审核边区行政机关预算决算、各类收支证据、征税征粮、公产估价变卖等事项,对“贪污、舞弊及浪费事件”的审计检查。各抗日根据地都有健全的财经管理机构,在当时对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制定系列务实管用的党内法规制度
  延安时期,中共六届六中全会指出:“从中央以至地方的领导机关,应制定一种党规,把它当作党的法纪之一部分。”同时强调规章制度在具体实践中执行的重要性。要求一经制定之后,就应不折不扣地实行起来。会议通过的《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指出:“各级党的委员会的委员,如有破坏纪律或犯有重大错误时,该委员会或代表会得依其程度之大小决议处分,但必须报告上级党委批准。如有监察委员会者,须经监察委员会审查决定。”会议制定并通过了《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纪律的决定》,内容涵盖了维护和服从中央权威等多方面的纪律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增强党性问题的决定》高度强调要坚决维护中央权威。要求“更需要相信与服从中央的领导”等,把“要遵守党的统一的纪律”列为“测量党员党性”的五个主要标志之一。
  七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党内不容许有离开党的纲领和党章的行为,不能容许有破坏党纪、向党闹独立性、小组活动及阳奉阴违的两面行为。特别把党的中央委员或候补中央委员——也就是对党的高级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违纪问题进行了强调,指出“如有严重地破坏党纪的行为,中央委员会有权开除其中央委员或候补中央委员直至开除其党籍。”
  以延安为中心的陕甘宁边区,也制定了诸多条例制度。《惩治贪污暂行条例》《惩治贪污条例》《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交代条例》《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奖惩暂行条例草案》《陕甘宁边区政纪总则草案》《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适用于区级以上)》《陕甘宁边区政府指示——健全报告和请示制度》《认真处理人民控告干部案件》等具体内容,都能够运用于纪检监察工作。
  同时,把政治纪律放在纪检监察重要位置。如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两个《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党性的决定》、七大通过的党章,都强调不能搞阳奉阴违,做两面人。《陕甘宁边区的施政纲领》、边区政府的各项规定、各个根据地的条例制度,都在中央政策精神的统一下,把忠实于党作为衡量一切工作的重要指标。
  开展扎实有效的纪律教育
  不断加强党的纪律教育,是延安时期纪检监察工作的一个重要抓手。在谈到关于中国革命领导责任的问题时,毛泽东提出必须具备的四项条件之一就是纪律的严格性。《抗日救国十大纲领》要求铲除贪官污吏,建立廉洁政府。《对时局的宣言》强调刷新各省吏治,肃清贪污腐化分子。在《反对自由主义》中,毛泽东又列举了党内自由主义的11种主要表现,如“命令不服从,个人意见第一。只要组织照顾,不要组织纪律”等,1938年5月他强调“ 拥护严格纪律的执行。”12月,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中提出,中国无产阶级“富于组织性纪律性”。1941年7月,中共中央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强调指出,为了纠正违反党性的倾向,要在全党加强纪律的教育。
  1943年4月7日,《解放日报》发表社论要求遵守革命的法纪和革命的制度。同年6月1日,《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中指出,“无限忠心,联系群众,有独立工作能力,遵守纪律。”1945年4月,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这个军队之所以有力量,是因为所有参加这个军队的人,都具有自觉的纪律。”《解放日报》的社论《全军生产自给,今年应是普遍推行的一年——兼论整风与生产的历史重要性》《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都对纪律教育有所提及或都体现出了纪律教育思想。可以说,正是有了扎实的纪律教育,从而有了铁的纪律保证,这是中国共产党制胜的重要因素,也是延安时期纪检监察工作的一个重要抓手。
  实施多管齐下的监督措施
  延安时期,一方面特别重视巡视的监督和震慑。为了各项政策严格落实,把巡视工作广泛运用于各领域,基本做到了全覆盖。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关于派遣巡视的问题。1939年5月,中央书记处致各中央局及各分局区委党委及八路军新四军各级政治机关,要求“党与政府民众团体的指导机关力求短小精干,在游击队的掩护下领导与巡视下层工作”。1942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明确指出,“各根据地内党和政府的工作人员必须对自己的工作加以严格的检查,派员下乡、分途巡视各地实行的程度”。根据中央政策,各根据地及其下属部门也成立相应的巡视团。如陕甘宁边区政府各级部门向下派有巡视团,边区财政厅巡视团的章程还对其相关权限进行了详细规定。
  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审计和财经管理制度在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如规定各机关的经费必须按照缩编后的人数,按月编预算,连同花名册报审计委员会审批。中共中央还出台了《审计制度示范》等,各根据地依照中央精神分别制定了严格的审计和财经管理制度,如《陕甘宁边区审计处通知》《陕甘宁边区财政厅、审计处关于党政民众团体机关人员出发费用的规定》《各分区县市审计工作暂行规程(草案)》等。行政督察员制度也在各地进行了有效实行。在多管齐下的有效监督措施下,延安时期的公务人员真正做到了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鄜县府司法处书记员万儒选,公正地解决了一件抢亲案,且拒绝了贿赂。当时纪检监察工作的效应已经凸显。
  延安时期,虽处于战时艰苦环境,中国共产党对纪检监察工作高度重视,进行了有益探索,逐步走上了具体化、程序化、正规化、常态化、制度化轨道。这一时期,加强了巡视力度,加上对各种违纪事件和贪腐案例在《解放日报》等媒体公开曝光,强化了不敢贪腐的巨大震慑;制定并落实了一批务实管用的纪检监察相关法纪制度,完善了各种监督管理措施,扎牢了不能贪腐的制度笼子;通过对纪律教育的常抓不懈,增强了不想贪腐的思想自觉。这一时期,严明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是纪检监察工作的一个重要亮点。同时,对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工作纪律也同抓共管,纪律执行力度空前,一定意义上形成了教育、制度、各类监督相互结合的纪检监察体系,促进了多方面监督的贯通融合,加强了党对正风肃纪反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保证了正风肃纪反腐的显著成效,开创了从严治党的崭新局面。
  (作者单位:康小怀,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西安校区;王斐,延安北京知青博物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