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刘海峰 通讯员 杨英)近日,宝塔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案,两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
  2024年3月,被告人姜某、王某发现青化砭镇一个村上有挖掘“土牛骨”的洞,遂商议共同挖掘“土牛骨”(古脊椎动物化石)获利,二人购买了用于挖掘“土牛骨”的电锤、电灯、铁铲、手推车等作案工具。同年4月,二人在宝塔区青化砭镇王圪崂村盗掘“土牛骨”,二人先后盗掘得“土牛骨”14.5公斤。经鉴定,二人盗掘的“土牛骨”属于受国家保护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化石等级为一般保护古脊椎动物化石,具有保护和科学研究价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某、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盗掘具有保护和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二人共同作案,作用相当,不易区分主从犯,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遂对两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对盗掘得古脊椎动物化石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古脊椎动物化石俗称“土牛骨”“龙骨”,是一种特殊的“文物”,受法律保护,且盗掘“土牛骨”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盗掘“土牛骨”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如若遇到盗掘“土牛骨”等违法行为,希望大家积极向相关部门提供线索,让保护成为共识,守护成为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