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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版:04版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24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闫明安、王东平:
  根据生效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602民初4349号民事调解书,你方对高小梅负有付款义务。
  现高小梅已将其在该判决项下对你方享有的全部债权(含本金、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诉讼费等)依法转让给王妮。
  自你方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1.上述债务请直接向王妮清偿;
  2.你方向高小梅的清偿不发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力;
  3.若对本次转让有异议,应于收到本通知后七日内书面提出,逾期视为认可。
  特此通知

通知人:高小梅 王妮
 202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