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1版
发布日期:
市委、市政府出台《意见》
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本报讯(通讯员 潘振洲 杨菲菲)近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意见》强调,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理念,自觉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全力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党委要将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定期听取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汇报,帮助解决重大问题;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政府要加大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保障和支持力度;政协要加强民主监督,推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落地落实;纪委监委要与检察机关建立公益诉讼案件协作配合机制;审判机关要创新审判方式,完善公益诉讼审判机制,提升公益诉讼案件审判质效。
  《意见》要求,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紧紧把握“公益”这个核心,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综合运用支持起诉、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积极审慎行使公益诉讼检察权,着力解决涉及民生等领域的突出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意见》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强化协作配合,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行政机关在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存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需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移送线索。检察机关因办理公益诉讼案件需要,可以向行政机关调取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行政机关应及时提供。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诉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应诉工作,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不得拒绝或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被诉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自觉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