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王辉)3月9日,富县法院刑事庭巡回审理了一起盗伐林木犯罪案件,判处被告人王某管制两年,并处罚金10000元。在庭审中,被告人几度悔罪落泪。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份,年过六旬的被告人王某为了扎建猪栏,用手锯和斧头,在富县任家台林场盗伐刺槐24棵,杨树15棵。在用盗伐的木材搭建猪栏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盗伐的木材原木材积为2.4976立方米,折合立木材积为5.1155立方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有林木5.115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与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