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6年10月6日,消费者常女士在延安某营业厅购买价值8000元的苹果7Plus手机一部。2017年2月6日因手机摄像头质量问题在延安手机维修店更换了摄像头,2月10日取回手机,2月12日下午5时,在消费者常女士家,手机在裤兜内发生了自燃导致机体严重损坏,裤子烧焦一大块。常女士当即拨打12315投诉了手机经销商和手机维修店,要求赔偿损失。陕西省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接到投诉后,案件分流至工商宝塔分局某工商所,经工商所工作人员的调解,苹果手机经销商将价值5000多元的手机赔偿常女士,常女士认为手机自燃和手机维修店也有关系,维修店应该给予赔偿,常女士与手机维修店赔偿意见未达成一致。2017年3月18日,常女士向延安市工商局消保科投诉,要求手机维修店进行赔偿,请协助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延安市工商局消保科接到投诉后,迅速对案情进行核查,先后多次耐心细致地对双方做沟通、调解工作,2017年3月28日,双方达成协议:由手机维修店赔偿消费者10000元(其中包括8000元的购机款和2000元的赔偿款)。至此,常女士共计得到10000元的现金和一部价值5000多元的手机赔偿,消费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常女士手机发生自燃,手机卖方、手机维修方都应当对此事负责,依据以上所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调解结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