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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销售侵犯青岛啤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例简介】
  2017年4月5日消费者张先生同朋友在吴起县某饭店聚会时向店家要了一箱啤酒,喝了半箱时发现啤酒瓶内壁有很多污点,经仔细查看,发现啤酒瓶上注有“青岛啤酒TSINGTAO”字样,怀疑啤酒有问题,经和饭店老板沟通得知该啤酒是吴起某啤酒总代理店康某销售,于是向吴起县工商局举报,请调查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举报,吴起县工商局12315中心随即进行核查处理。经查,该饭店啤酒从吴起某啤酒总代理店康某处销售的情况属实,于是执法人员又对该啤酒总代理店现场核查,当事人代理的“金麦鲜”啤酒是使用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青岛啤酒、TSINGTAO”啤酒瓶,后经青岛厂家派人来取证并出具鉴定报告,确定该店所销售的啤酒侵犯了青岛啤酒商标专用权。针对康某的违法事实和相关情节,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侵权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所有侵权的金麦鲜啤酒并处罚款4000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依据以上所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条款的规定,工商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理结果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