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社会的发展进步一个重要的表现,在于有着正常的社会秩序。正常的社会秩序,对于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发展环境。然而,“法轮功”邪教组织却居心叵测,唯恐天下不乱,一方面炮制邪说,蛊惑人心,妄称“世界十恶”,涂鸦社会,另一方面不断制造各种破坏社会秩序的事件,包括聚众围攻新闻媒体,聚众向政府施压,非法出版发行邪教制品,制造自焚、剖腹、跳楼、投水、投毒等恶性案件。面对“法轮功”邪教组织不断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的一系列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负责任的中国政府不能不闻不问,坐视不管,必须严肃对待。既然中国法律对“法轮功”邪教组织破坏社会秩序的各种行径明确禁止,并有相应处罚的规定,那么,中国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对其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惩处,以有力地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又何错之有呢?倘若任其肆意妄为,不问不管,中国政府的责任何在?中国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何在?中国正常的社会秩序何在?中国国民的利益保障何在?美国、法国、日本、西班牙、乌干达等诸多域外国家对待本国发生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各种邪教依法严加惩处,美国甚至动用坦克、直升机对其本土邪教“大卫教”进行弹压,可见中国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依法惩治“法轮功”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并非特例,属于国家内政,无须他国指手画脚,横加指责。
有力地维护了人权
人权之中包括了生命权、生存权等诸多权利,邪教之所以邪恶,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邪教无视生命权,任意戕害生命。纵观古今中外,邪教要么教唆自杀,要么蛊惑杀人,对待生命蔑视至极。“法轮功”邪教组织也同样存在着教唆自杀、蛊惑杀人的严重危害。“法轮功”邪教组织不仅在其歪理邪说中为其残害生命的血迹斑斑的罪行炮制理论根据,并且公然煽动信徒自杀或杀人。所谓“放下生死”,所谓“铲除邪恶”,就是“法轮功”邪教组织教唆自杀、蛊惑杀人的理论之一。理论是行为的指南,被“法轮功”邪教组织施加精神控制的顽固痴迷的该邪教信徒,不乏该邪说的坚定执行者,他们或者如在北京举火自焚的谭一辉,或者如在苏州持刀杀妻的吴德桥,表面上看,这些人视死如归,杀人如蚁,然而骨子里,都指望借此“功成圆满佛道神”。人们不禁要问:这些人怎么了?这些人原本都很正常,皆因受“法轮功”邪教组织洗脑,被施加邪教精神控制,成为该邪教的牺牲品。对于这样邪恶的残害生命的“法轮功”邪教组织依法取缔,对其违法犯罪行径依法惩处,难道不是对人权的有力维护吗?如果不闻不问,任其滥施淫威,继续残害生命,难道不是对人权的极端蔑视与亵渎吗?日本对滥杀无辜的邪教“奥姆真理教”,美国对煽动集体自杀的邪教“人民圣殿教”,不也是依法予以惩处,以此维护人权吗?可见,依法惩治邪教残害生命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国际的一贯做法,中国政府遵循国际惯例,又何错之有?(来源:中国反邪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