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现场 本报讯(通讯员 王辉)富县法院日前审理了由富县检察院首次提起公诉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闫某、何某滥伐林木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闫某、何某犯盗伐林木罪,不仅被判处有期徒刑、罚金,还被判赔偿富县林业局经济损失及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进行修复。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0日左右,被告人闫某电话约何某为其盗伐柏树,每天给付工钱500元。同年1月31日至2月3日,闫某与何某每天往返乘坐刘某的车辆,在富县牛武镇徐家塔村后山上共盗伐柏树61棵(根),且已将其中28根堆放于盗伐现场山下平台处。2月5日下午,何某在倒运现场被森林公安民警抓获,闫某逃跑。3月23日,闫某投案自首。经鉴定,盗伐柏木原木材积4.446立方米,立木蓄积14.82立方米,盗伐的61根柏木价值人民币3万元;该案生态损害修复方案,需栽植油松610株,费用15860元。2017年1月4日,闫某被安某(另案处理)雇用后,在甘肃省庆阳市太白县安子坪山上盗挖柏树根1棵。在装车外运时,被林场工作人员查获,闫某等人潜逃。同年9月11日,闫某投案自首。经鉴定,闫某参与盗窃的柏树根价值人民币18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何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挖国有柏树根,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闫某犯二罪,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依照《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闫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何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判决闫某、何某赔偿给富县林业局经济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进行修复所需的栽植费用共计45860元,两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