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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
  新华社北京8月10日电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建立健全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部署的改革举措,目标是培养大批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强化教师承担的国家使命和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吸引优秀人才从教,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让教师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办法》从选拔录取、履约任教、激励措施、条件保障等方面,对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予以改进和完善。
  一是确立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办法》规定,国家公费师范生享受免缴学费、住宿费和补助生活费政策,通过双向选择等方式切实为每位毕业的公费师范生落实任教学校和岗位。支持各地探索免费培养、到岗退费、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多种公费方式,逐步健全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体系。
  二是调整履约任教年限要求。《办法》将公费师范生履约服务期调整为6年,6年恰好能够完成小学或中学完整的教学周期。同时,体现倾斜支持农村地区教师队伍建设,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公费师范生,应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至少1年。
  三是细化履约管理政策。《办法》对公费师范生选拔培养、协议管理、人事招聘、履约就业、工作调动、攻读硕士学位等重点环节做出明确规定。针对非公费师范生进入、公费师范生入学后转专业、因特殊情况跨省任教或申请中止协议等情形,作了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四是加大落实政策保障力度。《办法》通过改进招生选拔方式、完善学习激励考核、开展表彰奖励等措施,吸引优秀人才报考公费师范生。通过建设国家教师教育基地和改革创新实验区、整合优质资源等新举措,提升师范生培养质量。强化各级政府及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部门的职责分工,解决好公费师范生招生培养、履约就业、入编入岗、经费保障等问题,确保政策落地。
  《办法》规定,在本办法生效之日前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且正在履约任教的免费师范生,一律依照公费师范生政策管理;2007年印发的《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和2012年印发的《关于完善和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意见》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