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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教速递市教育局出台新规
没有办学许可证不得开展中小学生培训业务
  本报讯(通讯员 刘冰)为严格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近日,市教育局根据教育部等四部委《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精神,出台了《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十不得”》。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十不得”》主要包括: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不得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业务;未取得办学所在地的办学许可证,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同一培训时间段内生均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以及不具备教师资格或相应资格、资质的人员;培训班的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未经审批部门审核同意,不得招生培训;不得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中小学入学招生工作;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必须于20:30前结束,严禁留作业;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未经审批部门审核备案,不得进行招生宣传;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