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与惩处
如何奖励?办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市政府应当每两年对符合下列九种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一次。
(一)个人无偿献血五次以上的固定无偿献血者;(二)县区或单位在组织献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三)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成绩突出的;(四)在采血、供血或者用血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五)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六)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成效显著的;(七)积极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捐献者;(八)在同血液违法犯罪行为斗争中表现突出的;(九)为献血事业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十)其他为献血事业作出特殊贡献的。
如何惩处?办法第三十四条中规定,未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县区和单位,当年不得评为精神文明单位,并由市无偿献血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有关献血、采血、供血、用血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