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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11月15日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管理相关政策
  办理异地就医手续人员的范围和需提供的材料:
  1.已办理退休手续且在医保系统内能查询为退休人员的,无需再提供证明材料,系统内查询不到的需提供退休审批资料。
  2.已办理内退、请假10个月以上且驻外或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异地长期居住的城乡居民,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跨市长期驻外人员手续办理须知:
  跨市异地安置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所属经办机构办理长期驻外手续,办理时不用选择并填报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取消需就医地提供的所有审批盖章程序,包括居住地基层社区组织、就医地经办机构的签字盖章程序。参保人员到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海南省和西藏自治区就医的,备案到就医省份即可,其他省需备案到地市。已经办理了备案手续的跨省长期驻外参保患者,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可直接结算。
  跨市转诊转院手续办理须知:
  简化对转诊转院备案人员的签字盖章程序。由各县、安塞区人民医院和市区内三级医院直接为参保患者备案到异地转诊转院就诊医院。参保患者持转诊转院证明和本人社会保障卡在跨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直接结算。
   跨市长期驻外人员跨地市转诊转院须知:
  由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如当地没有三级,则选择二级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跨市转诊转院人员因病情需要,需再次转诊转院的由所住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参保人电话告知所属经办机构重新备案住院信息。参保人员因病跨省异地急诊急救住院、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或长期驻外备案手续的,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