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潘某(女聋哑人)和罗某(女聋哑人)一起由延川县永坪镇前往成都,由罗某联系购得400克毒品,毒资8万元由罗某的丈夫杨某(聋哑人,同案处理)在永坪镇建行将钱汇到四川一个叫何某某的银行卡上。罗某同潘某从四川携带毒品返回延安时,在延安汽车南站附近被延川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鉴定,该二人所携带毒品为海洛因,重401.29克。2011年11月15日,延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罗某、潘某、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院受理此案后,依法为被告人潘某指定了辩护人,于2011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2年1月7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接到延安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辩护人详细了解了本案的全部经过。本案中,由于罗某多次参与贩毒,在本次贩卖毒品过程中又主动联系卖方,所以确定罗某为第一被告人,潘某为第二被告人。在代理过程中,潘某曾多次出现反复,时而承认其在公安机关侦查时供述的犯罪事实,时而翻供,将罗某的所有犯罪事实包揽在自已身上,称罗某不知道贩卖毒品一事,均系自己一人所为,给代理工作造成困难。为了维护潘某的权益,辩护人通过与其谈话从侧面了解被告人的犯罪心理,分析了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原因,并根据潘某系聋哑人,系初犯、偶犯,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基础上,提出了合理的辩护意见。市中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评析
此案系聋哑人团伙贩卖毒品,数量巨大,在我市范围内亦属罕见。聋哑人团伙犯罪一方面是由于他们自身的缺陷无法维持生计,有依赖他人生存的需要,他们彼此身体状况相同易于沟通而聚集在一起,成为一个群体;另一方面,聋哑人不能像健全人一样正常地与外界交往,从而形成偏执孤独的性格,使他们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受到影响,作出错误的判断,走上犯罪道路。本案被告人潘某竟然不知道贩卖毒品是犯罪行为。因而从人道主义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加强社会联动机制,给予聋哑人更多的关心、支持、帮助,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走上正确的人生之路。
(市司法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