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郑鹏 通讯员 杨利峰)12月19日,由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黄陵县一起环境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在富县人民法院异地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黄陵县阿党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限期其对农村环境进行综合整治。
经法院审理查明,黄陵县阿党镇阿党村河堤峁包茂高速跨线桥北河堤路口被长期倾倒固体废弃物,未采取任何防止污染环境措施。5月8日,黄陵县人民检察院向黄陵县阿党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被告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无害化处理该处生活垃圾,保障村民生活环境不受侵害。
5月20日,黄陵县阿党镇人民政府向黄陵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复函,称已集中整改,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但事实上仅用黄土覆盖的简单方法处理废弃物。
11月5日,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相关文件,要求黄陵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件移送富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起诉。
庭审中,检察人员就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庭审辩论。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判决被告黄陵县阿党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位于黄陵县阿党镇阿党村河堤峁包茂高速跨线桥北河堤路口处的固体废弃物依法进行处置,并对该处周围的农村环境进行综合整治。
富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陈东旭说,通过该起案件的审理,能引起乡镇级人民政府明确其对辖区内的环境责任的重视,督促其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明确措施,努力改善环境,还人民群众一个青山绿水,对今后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非常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