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1日16时许,李某(男,17岁)约被害人高某在自己驾驶的白色昌河车上见面,见面后,李某伙同田某将高某绑架,22时许,李某、田某用高某的手机给其父亲打电话,称高某在他们手上并向高某的父亲索要60万元赎金。次日14时许,公安民警在一网吧将等待取款的田某抓获,随后又将李某抓获,高某被解救。
另查明:2012年4月至6月期间李某还参与盗窃数十起。盗窃的物品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总价值为人民币58609.4元,部分物品已被追回并返还了失主。
鉴于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指控李某构成绑架罪、盗窃罪,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李某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合并刑期有期徒刑十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采取绑架手段,向被害人的父亲索要60万元赎金,其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绑架罪犯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关于绑架罪的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存在被告人对被害人没有进行伤害、殴打等人身攻击手段及被害人最终被成功解救的情节,人民法院作出了六年有期徒刑的判决,此结果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同时被告人还盗窃他人财物依法应数罪并罚。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不成熟,再加上受到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有的未成年人由于上网缺少资金或出于哥们义气,有的因染上吸毒、赌博恶习,加之法律观念的淡薄,劳动观念的缺失,常常会临时起意通过不当手段获取钱财,且不知会因自己认为“无所谓”的举动,断送自己的美好前程。因此家庭、学校、社会务必担负起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职责。
(市司法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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