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延安市退耕还林成果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9年11月28日延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0年1月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延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延安市退耕还林成果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所有“县(区)人民政府”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罚款金额“每次每只(头)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处以罚款”改为“每只(头)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处以罚款”,增加“情节严重,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三次以上违法放牧,屡教不改的,按每只(头)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处以罚款”的罚则;
三、将第三十五条“执行公务”改为“履职”;
四、将第三十八条“对破坏退耕还林成果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改为“对破坏退耕还林成果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本决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延安市退耕还林成果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