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黄龙县瓦子街镇蔡家川行政村分界自然村村民宋某某建简易房占用了本村村民钞某某开垦的一分多荒地,并答应将其开垦的上中下三块荒地中的一块补偿给钞某某,钞于是耕种了中间的地块。后双方因所补偿的地块不明,意见不一致而产生纠纷,宋申请镇司法所从中调解。司法所工作人员经过实际调查后,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即让钞某某继续耕种已种过的中间地块,作为平衡,钞某某必须无偿帮助无劳动力的宋某某深翻整理上下两块地块,方便宋耕种,双方均表示同意。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宋某某当时承诺地块究竟是上块还是中块或是下块,因没有中间人,无法考证。为此,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深入地块了解到实情,宋某某开垦的上、中、下三块荒地中的任意一块与建房占用地块比较,无论从面积大小、质量好坏都可兑换,而且宋、钞两家均愿意接受补偿方案,只是在补偿对象具体落实上出现了偏差,因此纠纷的焦点并不在地块本身。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治理开发‘四荒’的政策,实行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我国《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本案中宋家建简易房占用了钞家开垦的一分多荒地,那么宋家依法依理都应当将自家耕种的一分多地让与钞家使用或者给钞家作价赔偿费用,这点毫无疑问。司法所工作人员能够深入分析问题,妥善处理,及时化解邻里之间的矛盾,最终使案件得以圆满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