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是某县小寨村果农,2013年在苹果采收时,本村原任村主任杨某某曾和李某达成口头协议,计划收购苹果,但双方并未就具体细节及价格进一步明确,也未预交任何定金。后李某认为杨某不可靠,遂将自家苹果以每公斤5.6元的价格卖与另一果商。杨某认为自己虽然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合同并预交定金,但双方曾达成口头协议,具有合同效力,李某和别人签订合同时未及时告知自己,给自己造成了一定损失。在李某的苹果即将装货时,杨某纠集部分人员,将卡车和采购筐放在李某门外堵住大门,并扬言谁敢装李某的苹果就要谁付出代价。李某认为双方只是口头协议,未就价格达成一致,没有合同约束,自己将苹果出卖给他人并无不妥,双方各执一词,争执愈演愈烈,在村上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乡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赶到村上进行调处。经过乡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由李某补偿杨某300元,杨某不再干扰李某的苹果销售。双方对这一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评析
合同一旦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就有了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和实际履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就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出卖方李某因缔约过失和未尽通知义务给买受人杨某造成实际损失,引发纠纷,但杨某对纠纷的处置方式显然不当,是纠纷升级的过错方。司法所紧紧围绕“服务三农”的服务理念,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将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第一线,运用法律疏导双方纠纷,化解纠纷,减少诉累,值得提倡。
(市司法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