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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条 财政奖励
  生产制造类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连续五年依次给予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0%/80%/70%/60%/50%进行奖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免、增值税进项抵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条 经营奖励
  1.对新引进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按照营业收入万分之二的比例奖励企业。
  2.对新引进“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和“中国民营500强”的企业,纳入统计后第一年产值或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奖励5万、25万、50万。
  3.对首次纳入“五上企业”统计的企业奖励10万元。
  第三条 空间奖励
  企业投资征地、自建生产厂房的,土地依法依规优先提供,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并给予配套相关公共设施。需代征土地、代建厂房的,免除三年厂房租赁费,随后企业按照土地出让价和厂房成本价进行回购。租赁园区厂房,免除三年厂房和办公场地租赁费。入驻双创街区,免除三年租金。
  第四条 上市奖励
  1.对企业成功上市的(政府出资的除外),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主板最高奖励2000万元,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最高奖励1000万元,新三板最高奖励100万元。成功转板的按上市奖励政策执行。
  2.已经纳入市级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库,当年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交易板块的陕西省前100户(政府出资的除外),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后实现融资的,按照融资比例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3.迁入企业上市后通过配股、增发等方式再融资募集的资金,用于企业固定资产的,按2%的比例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人才引进
  1.对企业高管人员(每个企业限5人)、核心技术人员(每个企业限3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按照前两年100%,后三年50%比例奖励。
  2.依托企业设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牵头企业100万元资金补助,给予院士50万元的科研补助。
  3.为企业核心技术人员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六条 研发创新
  对新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研发平台和企业技术创新中心、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权的,给予1万元/件、6000元/件、2000元/件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费用支持
  1.企业在本地银行发生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最多两年、最高100万元贴息。
  2.企业需要特殊拆装的精密仪器和特殊技术人员参与的设备搬迁费用的,给予据实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政务服务
  1.企业采取分管领导包抓和专班跟进制度,加大跨部门、跨层级合力推进解决问题的力度。区政务服务中心将企业纳入政务服务VIP绿色通道,新注册企业按照“信易批”A类企业办理相应业务。
  2.鼓励企业、项目、技术优先在宝塔区数字片区、双创街区、综合产业园、新材料产业园等集聚示范,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同时,探索适用于新业态新模式“沙盒”监管措施,着力推进城市运行“一网统管”。
  3.创新新型跨界产品和服务审批制度。
  第九条 其他条款
  1.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央企等重大投资项目和科技含量高、财税贡献大、产业带动强的企业,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给予奖励扶持。
  2.本意见涉及的奖励扶持政策原则上每年兑现一次,享受政策企业10年内不迁离宝塔区。
  3.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调整修订。本意见对同一项目、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与区内其他政策重复的,按就高原则执行。
  第十条 本意见由宝塔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