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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08月26日
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新闻发布会
通报1-7月份环境质量状况 解读《延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本报讯(记者 郑鹏 毋桐)8月25日下午,市生态环境局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我市1-7月份环境质量状况,对《延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简要解读。
  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副站长梁杰通报了我市1-7月份环境质量状况。1-7月,城区空气综合质量指数为3.92,较去年同期4.02下降2.5%,空气质量有所改善。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175天,位居全省第三。全市13个县(市、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最多的为志丹县191天,最少的为黄陵县164天。受蒙古气旋及西北冷空气引发的全国大范围沙尘暴天气过程影响,部分县(市、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与去年同期相比有所减少。
  全市13个县(市、区)空气综合质量指数排名前三的为:宜川县、甘泉县、黄龙县;排名后三的为:宝塔区、吴起县、黄陵县。与去年同期空气综合质量指数对比,13个县(市、区)中,除黄龙县、志丹县、黄陵县空气质量有所下降外,其余县(市、区)空气质量均有不同程度改善。
  1-7月份,全市河流总体水质为轻度污染,与上年同期轻度污染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在监测的18条河流47个断面中,Ⅰ-Ⅲ类水质断面33个,占71.7%。我市国考断面中,Ⅰ-Ⅲ类水质断面9个,占64.3%。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科科长张世军解读了《延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21年3月26日经延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5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批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是我市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首部专项法规。
  《条例》共五章五十四条,第一至九条,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立法原则、责任主体、部门职责、协调机制、预警机制、区域合作、公民义务等问题予以明确。第十至十八条,主要对监管机制、考核制度、排放控制、排污许可、监测站点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征信管理、人大监督、公益诉讼等作了规定。第十九至四十八条,主要对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机动车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等作了规定。第四十九至五十三条,主要对违反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第五十四条,明确了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