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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当庭撕毁证据 法院开出千元“罚单”
  本报讯 近日,一起庭审中,被告陈某因一时冲动将原告提交的证据当庭撕毁,不仅未影响证据的效力,反而给自己招来一纸罚款决定书。
  7月18日上午9时许,吴起法院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庭审质证中,被告陈某因对原告曹某的陈述产生情绪,为发泄不满当庭撕毁了原告曹某提交的证据,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了恶劣影响。
  由于陈某公然撕毁证据,严重妨害民事诉讼活动,吴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妨碍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相关规定,对陈某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事件发生后,经过承办法官的教育,陈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写下了悔过书并主动向司法工作人员道歉。
  办案法官表示,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履行审判职能、调解矛盾、化解纠纷的主要场所,神圣不可侵犯,当事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在庭审质证环节撕毁证据,严重妨碍了审判工作正常运行,是一种公然藐视和挑战司法权威的非法行为,必然会受到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