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同慧荣 王杨阳)为进一步加大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力度,坚决维护司法权威,助推诚信志丹、平安志丹建设,11月9日,志丹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形成强大法治震慑。
2016年11月8日,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解除原告与被告刘某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16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至实际返回土地之日的租赁费;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按每年租金4万元的25%给付原告4年违约金4万元;上诉人刘某某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90日内,搬离租赁被上诉人土地范围内的各项设施、设备及附属物,并将租赁土地使用权交付被上诉人。后刘某某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原告多次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期间,刘某某拒不报告财产、隐匿收取的租赁费,继续与租户签订租赁合同。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将案件款532600元履行完毕,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