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延翠翠 主持人:看似简单的狗咬人,却由于造成狗咬人的原因不同,责任人和责任的承担也有很大的区别。
延翠翠:《民法典》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篇,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饲养动物致害的侵权构成要件有三点:一是存在动物加害行为,就是客观上发生了饲养动物损害他人的行为,例如家养的烈性犬咬伤人、奔跑的马群踩踏人、猪将人拱伤等。二是产生损害结果。就是被侵权人因侵害事实而遭受了实际损害。三是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同时,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还规定,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在能够证明被侵权人的损害是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主持人:规定将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作出了明确的划分,和我们日常生活也非常紧密的还有哪些情形?
延翠翠: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简单说,就是饲养人满足饲养主体的资格后需办理登记手续取得行政许可,定期年检和缴纳管理费,定期给动物进行防疫处理,防止饲养动物给人类传染疾病,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得将所饲养动物带入公共场所等。关于侵权责任,本条仅规定了减轻责任事由,未规定免责事由,因此,对于普通动物饲养人来说,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饲养人要承担很大的责任。
主持人:实践中常发生动物致害事件,很多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动物伤人的,第三人是否需要担责?
延翠翠:《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本条规定的第三人是指受害人和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以外的其他主体。如第三人挑逗宠物犬致其伤人,第三人将铁笼中的藏獒放出伤人等,虽然从表面看是动物致人损害,但本质是由第三人过错造成。这时,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最后一条也就是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