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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7日
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权怎么判?
    主持人杨萌萌:夫妻离异,虽然意味着婚姻关系的终结,但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父母离异而消除。抚养是父母和子女之间一种基本的权利义务,不仅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还交织亲情和情感因素,更是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和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本期《法在身边》邀请到延长县人民法院黑家堡法庭的冯亮亮,和大家分享关于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方面的法律知识。
    ● 嘉宾冯亮亮

  杨萌萌:什么是抚养权?
  冯亮亮: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项权利是基于血亲而产生的,因此,夫妻双方离婚时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时,一般根据民法典中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来决定。抚养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包括哺育、喂养、抚育和提供生活、教育、活动费用等。
  杨萌萌:夫妻双方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抚养权归谁?
  冯亮亮: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但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
  杨萌萌: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冯亮亮: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杨萌萌:离婚后拥有抚养权的一方是否可以拒绝另一方探望孩子?
  冯亮亮:不能拒绝。探望权是法定权利,指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望、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方式来实现离异家庭之间的亲子互动,最大程度地降低离婚给子女造成的感情伤害,促进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杨萌萌: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对另一方协助探望的义务有哪些?
  冯亮亮:根据法律规定,协助探望的义务有以下三点:1.除危害子女利益外,探望权人的探望行为不应受到阻碍,对子女主动要求探望的,应该积极联系、配合;2.拥有抚养权一方不得向未成年子女灌输错误思想,影响另一方父母的形象,破坏其与子女之间的和睦关系;3.应引导未成年子女正确面对探望问题,营造和谐的亲子氛围,使子女能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一方愉悦、平和地相处,从而实现探望目的。